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 xxx公司
乙方: xxx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劳动者)姓名: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用下列第 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到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为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时止。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工作地点为 。
甲乙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内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标准工作时间。
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应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五条: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相守法定节假日一级弹琴、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六条: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个小时。
劳动报酬
第七条: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第八条:甲方按下列第 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期为: 计件单位为: 。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或银行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单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荻港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委会防护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工具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间距和控告。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委会防护
:甲乙双方按照本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劳动合同的履行。
: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继承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依据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劳动合同或者本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法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解除、终止本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赔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