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的基石:《查士丁尼法典》的编纂》史料集锦
资源1:自然法并不是人心制定出来的东西,并不是各民族制定出来的一种任意的规定,而是那个支配宇宙的永恒理性的印记。……这是亘古不易之法,而不是存在于写下来的那一刹那间的法。它的来源与圣灵一样古老:因为真实、原始、首要的法无非就是伟大的天神用来支配一切的理性。
——陈金全:《西方法律思想史》,81页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资源2:一位母亲管理着她女儿的财产。后者是其父亲的继承人,他的父亲没有留下遗嘱便去世了。该母亲将她女儿的财产交给银行家来出售,并与其签订了合同。银行家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将出售所得的价款全部支付给了母亲;此后九年内,关于女儿财产的所有交易都由母亲以其名义进行。之后,母亲将女儿嫁了出去,并将其财产交给了其丈夫。这里的问题是,由于并非女儿本人,而是其母亲规定了已经售出的货物的价格,女儿是否有理由起诉银行家呢。斯凯沃拉简要地回答说,如果问题是通过支付,银行家是否在法律上解除了义务,那么他们在法律上被解除了。当然,他的意思是说解除了其合同义务。……这个问题取决于一个事实,银行家是否将商品的价金善意地支付给了无权管理的母亲。如果他们对此知情,并且母亲无力偿还的话,他们便没有被解除的义务。
——[美]约翰·梅西·赞恩:《法律的故事》
于庆生译,177页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资源3:……希腊法的失败之处在于,它无力发现一个适合于将私法扩展、调整和适用于哪怕它自己的市民的法庭。这一缺憾不仅来自于法庭的民众性质,而且来自于法律职业阶层的缺位。罗马法的演变则发展出了这种称职的法庭和影响深远的职业,结果便是,罗马人拥有了法治。在罗马,法庭公开宣称,要将毫无疑问的法律适用于纠纷这样一种状况是不可能出现的,只要其适用似乎是恰当的即可。只要诉讼由训练有素的律师在法庭上进行代理,坚持法治就是顺理成章的。争议在于什么样的法治是可适用的,而这取决于事实,取决于产生自类推和逻辑推理的所有那些因素,它们被认为是至关重要的。这便是法学家针对一项规则接受咨询时的方法,只要诉讼由训练有素的律师来代理,它便必然被采用。
……法律不再是祭司的咒语或阶级欺骗的制度,它的命运被置于一个训练有素的职业的手中,而这个职业对所有普通市民都是开放的。自此以后,文明世界便再没有脱离这种法律的适当背景,因为凭着积累下来的经验,文明人懂得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保护他们的权利。这种重要的文化观念,以及它在现代社会生活条件下对人际关系的适用,正是罗马留给我们的遗产。
——[美]约翰·梅西·赞恩:《法律的故事》
于庆生译,182~183页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资源4:罗马帝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制度经历了由“有夫权婚姻”向“无夫权婚姻”的演变过程。早期实行的是“有夫权婚姻”,也称“要式婚姻”。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权,妻子无任何权利。婚姻以家庭利益为基础,被视为男女的终身结合,目的在于生儿育女,继血统,承祭祀。结婚方式有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结婚以后,妻便脱离父家而加入夫的家庭,受夫权支配,其地位“嫁夫从夫”,身份、姓氏均依其夫。共和囯后半期,产生了“无夫权婚姻”,帝国时期则广泛采用这种婚姻家庭制度。
无夫权婚姻不再以家庭利益为基础,而以男女双方的利益为依据。生子、继嗣降到次要地位。这种婚姻不需要履行法定仪式,只要男女双方冋意,达到适婚年龄,即可成立。夫对妻无所谓“夫权”,妻没有绝对服从丈夫的义务,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妻的财产不论婚前婚后所得一律属自己所有。夫妻财产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