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哪些医疗费用不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答: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划定各自的报销支付范围,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使用。
根据国家规定,并参考北京市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刑事案件中被伤害或其他责任事故等第三人伤害的情形。
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之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规定的可报销药品、诊疗项目,或目录药品及诊疗项目等可报销支付比例之外的。
6)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帐户支付项目以外的,以及支付项目超出报销比例、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
7)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但急诊除外;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8)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