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辅导: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主要规定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25日
允许税前扣除项目
项目
规定(标准)
依据
概括性规定:
生产、经营成本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
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税金
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损失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