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________
仓储保管及质押作业合同
甲方:
乙方: 签约地:
丙方: 签约日:
鉴于甲乙双方与 签订了编号为“ ”的《质押监管业务合作协议》,为履行上述协议,经友好协商,甲方就使用丙方的库区,进行质物保管和监管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法律关系
1、甲方是质物的监管方,享有质物的监管权,负责质物的进出库单证审核、手续办理和现场对乙方、丙方质物管理进出库操作予以指挥。
2、乙方是质物的出质人,质物为乙方合法所有的货物,并对质物的数量和质量负责。
3、丙方是质物的实际仓储人,负责保管质物,按照甲方指令进行乙方质物的出入库作业操作。
第二条 仓储保管相关的操作
1、丙方知道并同意甲、乙双方在丙方位于“ ”开展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甲方代银行占有货物。
2、丙方须协助甲方设立明显质押标识以示甲方的占有。
3、丙方保证在授信期间内对乙方质押给 的货物没有主张及留置的权利。
4、丙方作为保管方,负责货物的存储安全,按照合同法和保管合同,妥善、谨慎处理质押,保证货物不发生灭失、变质、污染、损坏及超出行业标准规定的存储损耗。
5、丙方负责监管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保证各种消防、安全设施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规则、同时亦满足货物的正常存储保管要求。
6、每次甲方出具《质物清单》前,乙方、丙方须向甲方出具《物权证明》,否则甲方有权拒绝签发《质物清单》。
7、若产生有关场地收回等纠纷时,丙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因出现仓库问题/纠纷造成的损失由丙方承担。
8、由于丙方责任致使质押物出现不利于甲方监管的情况时,12小时内乙方与丙方应通知甲方,如因为没有通知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丙方承担。
第三条 质押监管的操作
1、丙方负责货物的进出库操作,出库操作须由甲方在乙方的出库单上加盖“中外运监管项目业务出库章”并由甲方指定人员签字后,丙方方可进行出库操作,没有盖章不得出库。
2、甲乙丙三方每日在当日《质物进仓作业单》、《质物出仓作业单》上就当日出入库质物进行签章确认。
3、甲、乙、丙三方对允许入库、出库操作时,须在《入库单》、《出库单》上加盖有效印鉴,没有三方印章的单据所对应的质押物不得进行出入库操作。
4、如乙方需要在夜间进行出入库操作,需在每日18点前向甲方提交《夜间出库通知书》,并制定现场接口人授权签署,丙方应严格按照《夜间出库通知书》进行操作,乙方授权人签字样本如下:
联系人1 签字: 电话:
联系人2 签字: 电话:
5、甲方、乙方质押监管操作须遵守该协议附件《质押监管协议》所约定的条款。
第四条 印章样式
1、丙方确认《质物进仓作业单》和《质物出仓作业单》的有效印章为:
2、乙方确认《物权证明》的有效印章为:
3、丙方确认《物权证明》的有效印章为:
4、甲方确认《入库单》和《出库单》的有效印章为:
5、乙方确认《入库单》和《出库单》的有效印章为:
6、丙方确认《入库单》和《出库单》的有效印章为: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未经甲方签章而丙方释放监管质物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则视为违约,由丙方向甲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在质物出入库及监管期间,丙方应安排保卫人员做好监管专区的防火防盗等安全巡防工作。因消防或安全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协议效力
1、本协议经三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与甲乙双方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三方签订的《质押监管业务合作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如果本协议及协议附件项下任一条款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该条款不影响其它条款以及整个协议的有效性。
3、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本合同三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法院起诉,诉讼管辖点为 。
4、此三方协议之外,乙、丙双方制定的任何协议的效力与该协议相比,任何协议不能与此协议条款相对抗。
甲方: 地址: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 地址: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丙方: 地址: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附 《质押监管协议》
《质押监管协议》
甲方:
乙方:
监管期限和质物数量与场地使用约定
1、监管期限:自甲方签发《质物清单》之日起至质物经银行书面通知全部解押之日止
2、如乙方恶意违约,停产、倒闭等不能执行甲乙双方与 签订的编号为“ ”的《质押监管业务合作协议》协议时,甲方有权向银行提出停止监管和处置质物的书面通知,在甲方与乙方、银行的《质押监管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终止后,监管终止。
3、质物的品种和数量以在业务过程中确定的商品种类和数量为准。
4、甲方以零租金的协议方式获得上述场地完全的、排他的使用权。
监管约定
1、乙方向甲方监管人员提供免费的办公(电话、传真机、打印机、网络、电脑)、住宿场所,并在餐饮、交通、通讯等方面提供方便。乙方保证监管专区及监管员办公场所的良好秩序,不以任何理由影响、妨碍甲方正常的业务管理。
2、质物在监管期间,甲方或银行有权随时对质物的品质及数量进行盘点和抽查,乙方应全力配合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如盘点、抽查中发现质物的品质和数量与乙方申报的不符,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3、质物解押出库,必须按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乙方可随时办理货物出库,但应给予甲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质物出库的日计划及日清记录。甲方在出库单据上盖章、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出库操作。
4、乙方同意并协助甲方在监管专区设立明显质押标识。
5、甲方根据乙方与质权人共同提供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进行盘点,核定库存无误后根据甲方各项管理规定签发《质物清单》及每日库存情况表。甲方有权拒绝签发《质物清单》。
6、乙方负责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动产质押、物流融资业务培训,使员工了解业务运作流程,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7、若因质物与非质物的混放而造成质权不清所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8、乙方在监管专区设专人与甲方监管员接洽并负责作业文件的签署。乙方专人每日早9点前须向甲方监管员提供当日日报表,并在日报表上签字,盖有效章。
9、乙方保证配合甲方对质物的占有、监管。若由于存放监管质物的仓库存在法律上的瑕疵造成银行的质押权落空或者不利影响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在质物出现不利于甲方监管的情况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11、每次甲方出具《质物清单》前,乙方须向甲方出具《物权证明》,否则甲方有权拒绝签发《质物清单》。
进出库操作
1、甲方有权审核乙方质物的入库情况。乙方每日向甲方提交质物入库单据,质检单、过磅单、等相关单据(或各类单据复印件加盖乙方和丙方有效红章),由甲方核对库存后在质物入库单据上加盖“监管章”并签字。
2、甲方每天独立入库盘点操作,由甲方、乙方共同在甲方日报表上盖章确认。
3、甲乙每日在当日《质物进仓作业单》、《质物出仓作业单》上就当日出入库质物进行签章确认。
4、乙方每月定期对出厂时间接近或超过6个月的质物进行处理并同时补足质物数量。若质物的出厂时间超过6个月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完全承担。
5、甲方按照甲方业务流程审核乙方质物是否能够满足出库条件。甲方具有独立的判断和审核权利。
6、质物出库必须先由甲方在乙方出库单据上加盖“出库章”并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出库操作。未经甲方签章的质物不得出库。乙方出库单据必须加盖乙方有效红章。
7、在每日18点至第二日8点间乙方不得对质物进行任何进出库操作,若需要在18点至第二日8点间进行操作,须提前一小时通知甲方,并在甲方监督下进行操作。
8、若乙方的质物有夜间出库的计划,乙方必须在当日下午16点之前向甲方提供夜间出库计划和相应的单据(出库单必须有乙方的有效红章),经甲方盖章并签字确认后,才能进行出库操作。
9、监管预警线及冻结线:
预警线——质物最低控货量1.1倍货量。当质物达到此货量时,监管人员将向乙方出具《中国外运北京公司动产质押监管调整出货通知书》并限制货物出厂,乙方接到通知书后,须签署回执交予监管员并及时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或进行补货。
冻结线——质物最低控货量。当质物达到此货量时,监管人员将通知甲方及乙方相关管理人员,并向乙方出具《停止出货通知书》。乙方接到通知书后,须签署回执交予监管员并立即采取措施,避免库存低于最低控货量,同时甲方停止在乙方出库单据上加盖“出库章”。
违约责任
1、在质物监管期间,甲方有权对质押货物定期进行盘点。盘点货物发生溢短,若非甲方原因造成,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如乙方未经甲方或银行同意擅自或强行提取质物出库,乙方将承担违约及刑事责任。乙方每违反一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次。如果造成甲方或银行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包括间接损失在内的一切经济损失。
3、甲方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商检费、交通差旅费用、法院费用、律师费用等),应由乙方承担。
单证样式及签章
1、本协议附件《质物进仓作业单》(附件一)、《质物出仓作业单》(附件二)、《xxxx动产质押监管调整出货通知书》(附件三)、《停止出货通知书》(附件四)、《物权证明》(附件五)是本协议约定的固定格式。
2、甲方签署《质物进仓作业单》和《质物出仓作业单》的有效印章为:
3、乙方确认《质物进仓作业单》和《质物出仓作业单》的有效印章为:
4、甲方签署《xxxx动产质押监管调整出货通知书》和《停止出货通知书》的有效印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