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贷款方:
借款方:
借款方为进行 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 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第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贷款种类 。
贷款用途 。
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
借款利率为 %,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借款和还款期限。
借款时间共 年零 个月,自 起,至 止。借款分期如下:
贷款期限
贷款时间
贷款金额
第一期
底前
元
第二期
底前
元
第三期
底前
元
还款分期如下:
归还期限
还款时间
还款金额
还款时利率
第一期
底前
元
第二期
底前
元
第三期
底前
元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还款资金来源:
还款方式:
保证条款。
借款方用 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外,应优先偿还贷款。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销工程建设等措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货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 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次按下列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