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借条签字的案例
在他人借条签字的案例: 帅某向陈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某现金拾万元正,帅某在借款人处签名,下一行又注明2015年2月9日前归还。同时在场的被告徐某在帅某还款时间下一行签名并捺印。后陈某因向被告帅某、徐某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被告徐某以自己只是借款的见证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为由提出抗辩。本案中徐某到底是见证人还是保证人? 律师解答:徐某应当认定为见证人。理由是:徐某在陈某借条下方空白处签名,并没有接着在今借人帅某后面或下一行。故徐某不是共同借款人,只是应陈某、帅某的要求作个借款的见证人。理由: 在借条上签字只能存在三种身份: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 而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区别。但是无论是何种身份,签字时均应明示自己是何种身份,即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就此推定签字人的实际身份。 本案中,作为借款人身份,帅某已经签名且注明了还款时间,帅某是借款人无疑。 作为保证人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