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职业能力考试院_职称评审相关
受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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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
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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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中央及各省市在沪单位和非公经济组织(指独资、合资、合作 企业、外企办事处、股份制企业、民营和私营企业等无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内的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在沪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规定由本人直接申报评审职称。
评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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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实行评审系列如下:工程系列、农业系列、民用航空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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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实行评审系列如下: 技校教师、科研系列、工程系列、农业系列、实验系列、出版系列、新闻系列、播音 系列、档案系列、文博系列、图书资料、群众文化、翻译系列、艺术系列、工艺美术、律师公证、民用航空、船舶技术、会计、审计、经济、统计、国际商务。
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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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与资历条件(1) 中级职称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级职称工作二年左右;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