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工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聘用乙方为甲方全日制职工,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劳动期限
1.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经双方签章后于乙方工作之日生效。
2. 甲乙双方首次签订本合同时同意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为试用期,如经公司同意或要求,乙方的实际工作时间晚于本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则试用期和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也将相应顺延。
3. 乙方在试用期内应符合甲方的录用条件,要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和表现。如乙方在试用期内接到一万美金以上的订单,可以提前结束试用期,工资和待遇转正。 如果三个月内没有接到订单,甲方将在试用期结束前对乙方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再次考核或评价。如乙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请求甲方延长试用期,甲方也同意的,则延长期限。否则,甲方可以随时要求乙方离职而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 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如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如乙方在甲方按相当于或高于本合同的条件提出续订新劳动合同的要求后十个工作日内未书面答复甲方是否续订,应视为乙方无续订意向,本合同到期即告终止,甲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条 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
1. 乙方在部门,担任工作,乙方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2.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乙方的工作能力及表现,可以变更乙方的岗位或工作,或在上海行政区域内变更乙方的工作地点,乙方应遵从甲方的有关安排。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 甲方实行每周工作 6 天,每天 8 小时工作制,乙方应在正常时间完成本职工作。具体的上下班时间由甲方在员工手册或不时调整的有关制度中另行规定。如甲方根据经营需要为乙方的工作岗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甲方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后,乙方应执行变更后的工时制度。
2. 甲方因工作情况需要,可酌情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应配合甲方工作,并应遵循相应的审批程序。乙方自行加班也应根据甲方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同时,甲方将根据适用的工时制度酌情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
3.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工作环境,保护乙方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工作条件下工作。
4. 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实际情况,依劳动保护需求提供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甲方依法定期或在必要时安排乙方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第四条 劳动报酬
1. 甲方按照本市最低工资结合本单位工资制度支付乙方工资报酬,采用底薪+提成的工资模式。试用期底薪工资为: 元/月,转正后底薪工资为:
元/月。关于提成,如果是本厂生产产品,提成点为FOB订单金额的 , 如果是外购产品,则按照净利润的 结算提成。
2. 甲方按规定的薪资发放标准和考核办法,计算乙方当期应得薪资,于每月15 日以人民币转账形式付给乙方,遇周末及节假日作相应顺延。
3. 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为:个人所得税、三金个人缴交额、公积金个人缴交额等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4.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奖金和津贴等信息属于公司及个人的机密,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与他人讨论、公开或泄漏。如有任何薪资问题,应找人事主管讨论。若有泄漏个人薪金之情形,一律作开除处理。
第五条 保险及福利待遇
1. 按照政府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假;请假、休假依公司规定办理。
2. 甲方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中涵盖政府规定之各项社会福利保险金之个人缴交部分。
3.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六条 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
1.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并服从主管的临时工作调配和调动,做好本职工作。
2.乙方若有不法行为、不诚实或违背本合同条款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劳动合同,乙方无权要求任何赔偿。
3. 乙方必须遵守各部门所制定的管理制度。若有违反制度中所订条文,甲方有权按照部门管理制度执行处理。甲方公司所制定并要求甲方员工遵守的商业行为准则以及其它适用于甲方的人力资源政策,为甲方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乙方应严格遵守。如乙方对其中的任何规定有异议,应在收到或了解有关内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甲方人力资源部门。
4. 试用期间应遵守公司管理规则。若乙方离职,需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做完工作交接后方可离职,否则扣发当月工资。甲方在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给予任何补偿。
5. 通常情况下,甲方将在双方签署本合同之后将包括员工手册在内的规章制度发给乙方或告知乙方有关内容。如果乙方没有收到上述文件或对其内容有不明之处,应立即与甲方人力资源部门联系。乙方对规章制度有任何意见,或希望了解甲方在制订或修改规章制度时所进行的民主程序的具体情况,可以在收到规章制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意见或要求提交给甲方人力资源部门,否则将被视为对规章制度无异议。
6. 乙方对职务上所获悉有关公司经营上(包括运营、研发、财务和人事等)之机密,应善尽保密之责;若有泄漏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乙方服务中由甲方供应的工作用品及载有商业秘密的文件、复制品、光盘、磁盘或其他载体,需于离职前交还甲方,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8. 乙方任职期间,职务上所创作的专利、商标、著作或其它知识产权,双方同意其所有权均归甲方所有。除甲方因乙方前述发明创造而给予其适当形式的奖励外,乙方对该等发明创造在任何时候都不应主张或提出任何权利请求。
9.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协议签订后,乙方在受雇于甲方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非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职;
(2) 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1.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7)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