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1960年9月16日,住在美国纽约州罗切斯特镇的杰克逊夫妇,邀请邻居巴布科克小姐乘坐杰克逊先生驾驶的汽车去加拿大作周末旅行。当汽车行至加拿大安大略省境内时,汽车突然失控,冲出公路,撞在高速公路边的一堵墙上。巴布科克小姐身受重伤,杰克逊先生也因此交通事故不久后死亡。回到纽约州后,巴布科克小姐以杰克逊夫人为被告,向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杰克逊先生驾车有疏忽行为,要求得到赔偿。
初审法院根据美国传统的冲突法规则:侵权行为依侵权行为地法的规则,适用了侵权行为地安大略省的法律。安大略省法律规定:除非为了盈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非营业性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者对同乘者由于身体所受到的损害以至死亡,不负赔偿责任。法院因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巴布科克小姐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维持原判,原告再上诉到纽约州最高法院。该院法官富尔德认为:以既得权为理论依据的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显得呆板、机械,这一理论忽视了侵权行为地以外的地方的法律对解决同一问题具有的利益,也没有考虑各种潜在的政策因素。富尔德比较了纽约州和安大略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