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1960年9月16日,住在美国纽约州罗切斯特镇的杰克逊夫妇,邀请邻居巴布科克小姐乘坐杰克逊先生驾驶的汽车去加拿大作周末旅行。当汽车行至加拿大安大略省境内时,汽车突然失控,冲出公路,撞在高速公路边的一堵墙上。巴布科克小姐身受重伤,杰克逊先生也因此交通事故不久后死亡。回到纽约州后,巴布科克小姐以杰克逊夫人为被告,向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杰克逊先生驾车有疏忽行为,要求得到赔偿。
初审法院根据美国传统的冲突法规则:侵权行为依侵权行为地法的规则,适用了侵权行为地安大略省的法律。安大略省法律规定:除非为了盈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非营业性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者对同乘者由于身体所受到的损害以至死亡,不负赔偿责任。法院因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巴布科克小姐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维持原判,原告再上诉到纽约州最高法院。该院法官富尔德认为:以既得权为理论依据的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显得呆板、机械,这一理论忽视了侵权行为地以外的地方的法律对解决同一问题具有的利益,也没有考虑各种潜在的政策因素。富尔德比较了纽约州和安大略省与案件的“关系”和“利益”。他指出,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为纽约居民,住所地均为纽约,办理驾驶执照,汽车保险均在纽约州,此次旅行的出发点,终点也在纽约州,因而,纽约州在该案中有更大的利益和更直接的联系。再从体现在法律中的有关政策来看,安大略省的《高速公路交通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乘客与驾驶者串通向保险公司提出欺诈性的索赔,是为了保护安大略省保险公司的利益。而该案涉及的双方当事人和保险公司均在纽约州,不是该法律关心的对象,适用该法律,并不能增进安大略省的利益。相反,纽约州的法律要求侵权人对因自己的疏忽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负责。法院没有理由也没有权力以事故发生在本州以外,而放弃对本州居民的这种保护。 纽约州最高法院最后适用了双方当事居住地纽约州法律。由于纽约州法律承认这种情况下免费乘客的损害赔偿权利,故判决撤销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决,允许巴布科克小姐向杰克逊夫人要求的损害赔偿。
(二)问题
1.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传统冲突规则有何缺陷?
2.本案在确定侵权行为准据法时,提出了什么新的理论?
(三)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本案是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著名案例。富尔德法官将“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和利益分析方法适用于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领域,确立了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与侵权行为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一新的规则,否定了传统的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美国冲突法理论从既得权学说向最密切联系学说的变革。这一原则在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当中得到明确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