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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产质押借款合同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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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独症 上传于:2024-06-22
编号:_____________ 企业动产质押借款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典当行: 以下简称甲方 当户: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以其享有完全产权的动产作为质押物,质押给甲方,向甲方借取当金。为保障甲方的权益,明确“当票”以外的事项,甲、乙方按照《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动产概况 1、质押动产是 。 2、质押动产情况:动产所有人为 ,规格: ,数量: ,其他 。 3、本合同签订时该动产不存在抵押或质押。 4、详细情况见本合同附件一《质押物清单》。 二、借款金额及还款来源 1、在上述动产质押的前提下,甲方可向乙方提供的典当金额为¥ 元(大写: )。具体当金金额、利率、综合费率以当票记载为准。 2、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利率、当期(或续当当期)以当票(或续当凭证)约定为准,但当期、续当当期累计最多为x个月(自当票开具时间起算)。 3、乙方应该按照当票(或续当凭证)约定归还当金、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 4、乙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当金本息、综合费用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a、 同意乙方的贷款申请,所发放的贷款; b、变卖或拍卖 所得; c、 所得。 三、质押担保范围 1、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借给乙方的当金¥ 元(大写: )。 2、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或当票) 项下全部借款、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评估费、公告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甲方实际发生的费用。 3、在乙方归还当金本息前的任何时间(含当期、续当期或绝当期)内,本合同、当票(含续当凭证)的约定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乙方对质押动产的处分限制 1、质押期间,乙方因生产需要确实须使用质押物,应在保障质押物价值不变的前提下方可使用质押物,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2、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质押动产转让、赠与、再抵押 、入股、抵偿债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 五、质押权的效力和费用承担 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将不因其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可撤销而无效或可撤销。 质押权的效力及于质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和孳息。 质押动产灭失的,质押权的效力及于乙方因灭失而获得的赔偿金或实物。 质押动产因国家征用或者收购时,质押权的效力及于乙方因此获得的征用补偿金或实物。 与质押动产有关的评估、保险、保管、维修、鉴定、公证、登记、拍卖、诉讼、强制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宣布借款提前到期 1、乙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甲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当金提前到期: (1)乙方面临财务危机或拖欠大额债务、经营状况恶化; (2)乙方转移资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3)乙方的财产被法院查封或被采取强制措施; (4)乙方丧失商业信誉; (5)乙方提供的资料、证件是虚假的或非法的; (6)乙方(乙方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人身意外、失踪、受到刑事处分、发生婚姻变异; (7)乙方公司股东之间出现矛盾,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 (8)乙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归还借款能力的其他情形。 2、宣布当金提前到期的,甲方发出《当金提前到期通知书》,该通知到达乙方即发生当金提前到期的效力,乙方应在《当金提前到期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归还当金本息和综合费用。 3、乙方不履行到期债务或约定的质押权行使条件成就,甲方可以首先选择质押人或保证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七、质押权的行使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行使质押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行使质押权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a、乙方未按时归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的; b、甲方要求乙方提前归还借款,而乙方未归还或未能全部归还的; c、非乙方原因导致质押动产价值减少,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补充担保,乙方不提供或提供的担保不为甲方认可的; d、乙方以任何行为或理由减少质押动产价值,甲方要求乙方恢复质押动产价值或提供甲方认可的补充担保,乙方不恢复质押物价值或提供的担保甲方不认可的; e、其他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2、甲方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动产所得,在偿还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乙方或由公证机关提存。如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不足部分甲方继续追偿。 3、甲乙双方约定以拍卖方式行使质押权。甲、乙双方同意并不可撤销的委托xxx拍卖有限公司,在具备质押权行使条件时,将质押财产提交xxx拍卖公司进行拍卖。上述委托在本条第一款约定成就时生效。乙方必须无条件、无偿向甲方提供应给予的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4、协议拍卖不成或不能拍卖的,甲方依法诉讼实现质押权并优先受偿。 5、《质押物清单》对质押动产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对质押动产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甲方行使质押权的任何限制。 八、补充担保措施 除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外,还有下列担保: 就本合同的履行为甲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就本合同的履行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 就本合同的履行为甲方提供质押担保。 甲方可以首先选择质押人或上列担保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九、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期赎当的,构成违约,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支付 元违约金(或每日按当金本金的 %支付违约金)。 2、乙方不按期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的,视为利息(和/或综合费用)逾期,乙方应按应付利息(和/或综合费用)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并补足应付利息(和/或综合费用)。 3、乙方对甲方为实现质押权而拍卖质押动产给予积极配合,乙方应该按甲方的时间要求提供资料、手续、派员到场配合拍卖,无书面正当理由又不按时提供资料、手续、派员到场的即为不配合甲方或为甲方设置障碍的行为。乙方设置障碍或不积极配合的,每发生一次应当支付借款金额10%的违约金。 4、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违反本合同第四条或提供的资料、证件虚假(或非法)的,应当支付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 6、如因乙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乙方应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十、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接受乙方动产交付后,委托人员履行看管职责,但因为乙方的原因导致的质物损坏、灭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这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厂房保存条件不符合标准、生产消耗、职工闹事、自然灾害、火灾。 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有权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乙方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在主债权转让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3、乙方保证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自愿的并获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或获得内部授权);承诺对本合同项下动产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说明,该动产依法可设定质押。 4、如质押物发生损毁、灭失的,乙方应在事发之时起12小时内告知甲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5、函件、通知等通过邮寄的,应寄往本合同签字页列明的地址;任何一方变更地址应及时通知对方,在获得对方确认后方为有效。一方未及时通知对方变更地址的,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签字页列明的地址将有关函件或通知邮寄的,即视为送达对方。 6、粗体标题仅为编排需要而设,不构成也不影响对合同条款的理解、解释。 7、甲方提供典当咨询、实地查看当物、评估质押物、保管质物等服务,乙方应该支付相应费用,该费用按照当物货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经协商,确定该费用金额为 元,于本合同签署时交纳。 8、乙方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公司章程,更换股东、董事、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应该提前两天书面通知甲方。 9、在主债权消灭前,当票(或续当凭证)项下的利息和综合费用约定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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