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委托代持协议
甲 方(委托方): 乙方(代持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为便于操作,集中管理,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内容
1.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 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人民币(大写) (小写:¥ )出资(原始股,以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股份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2.乙方代持人的资格身份由 公司理事会指定、任免,如乙方调离、辞职、退休或身故等原因不再在 公司任职或理事会认为需要终止的,其代持人身份即时自动终止,代持人身份因上述原因终止,甲方可委托由 公司理事会指定的新代持人。
第二条 委托权限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为: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受托行使代持股份相应的股东权利。
2.乙方承诺:乙方仅仅是以自己名义代甲方持有股份,并未对该股份实际投资,该股份不是乙方的财产。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 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2.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必须经 公司理事会同意,甲方可以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指定的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承受,并配合办理签字等手续。
3.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报请 公司理事会同意后,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 公司理事会选定的新代持人。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作为 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2.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转增股份和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在按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