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中西南少数民族法学论文古代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虽远离国家政治中心但两者之间的往来未尝不其来有自而刑法作为古代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是在行文化的老师为大家准备的教学中西南少数民族同时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也因是人类发源地之一而成为早期人类活动较频繁的区域使习惯法从其内部产生具备了深厚的社会基础由此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刑法便产生了两条相互依存又相互抗拒的语脉即国家刑法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践行与刑事习惯法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使用与习惯法在早期社会活动中就已产生一样国家刑法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作用自先秦时期就已产生到唐宋羁縻制度盛行之际国家刑法的践行已有较大的起步但并没有获得实质性的进展直到元代及其后的明清时期随着土官制的确立与发展国家刑法才开始展开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全面的社会控制使国家刑法的一体化进程得以顺利进行一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早期刑法的起源与发展西南少数民族作为中华民族的组成部分早在国家政权建立以前其祖先就已与中原发生着以战争为主要形式的往来作为内因的西南少数民族公共权利组织的产生催生着该地域内刑法规范起源的同时战争也作为外因成为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刑法起源的常规途径公共权力组织的产生主要通过部落首领军队与奴隶制所具有的诸多社会现象及宗庙的设置城廓的修建和礼器的使用等多种特征来表现成为刑法产生之内部因素的有力证明刑起于兵是刑法起源的外因其主要通过两个方面体现这一论点一是战争的物质见证与刑罚工具具有高度的类同性二是战争中的盟誓与刑法的渊源具有高度的同一性自秦建立大一统国家后中央与西南少数民族的关系则纳入了垂直领导的行政体系中央设立了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同时朝廷也委派官吏赴少数民族地方担任行政长官直接管理其地方的行政司法事宜使秦汉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职官制及相应的刑事管辖权逐步凸现出来国家刑法也随之向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推进这一时期国家刑法实践也通过对西南少数民族酋长的规定国家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犯罪行为的规定及国家官吏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刑事司法状况三个方面展开而这一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刑法发展的另一特征则在于地方刑事法律制度的出现即夜郎法规与滇国可能存在的刑事法律此外西南少数民族其他地区也存在刑事习惯法因历史记载不详尽而显得较为式微但其始终表明秦汉时期该地域的刑法较先秦时期有了明显的发展且呈现国家刑法与地方刑法并行使用的特征二羁縻制度下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刑法的兴盛唐宋时期在羁縻制度向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推行的同时与之并列的另一种地方制度成为这一个阶段的特色即地方政权的产生和发展使这一阶段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刑法因多层次的政治文化圈而呈现出比较复杂的面貌也正因为这种繁复的局面促使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刑法的兴盛首先在国家刑法的实践方面主要有国家刑法对少数民族反叛行为的适用国家刑法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汉官犯罪行为的适用等其次国家刑法的实践还较前时代有了更多的表现形式即国家刑法效力向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其他领域的延伸国家刑事政策向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延及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成为国家刑罚的流配之地等方面同时汉官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刑事执法状况如羁縻州县和四川地方政权的执法状况也成为唐宋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刑法文化圈层的内容与秦汉时相似这一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同样有地方法律制度产生即唐朝的南诏与宋代的大理国其国内刑法制度的系统化已严然可以与国家刑法相媲美此外西南少数民族其他地区也仍存在习惯法并已具有实体与程序方面相应的记载成为唐宋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刑法兴盛的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