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财税[2011] 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地方税务局, 西藏、
宁夏、青海省(自治区 ) 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住房转
让和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 (含35年 ) 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
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
(含5年) 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
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任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
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打转发建设部等
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 26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