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企业合同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志愿入伙的基础上,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一致,就合伙经营企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
(1)合伙企业的名称:
(2)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
(3)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期限
(1)合伙人1:_______(姓名)以_______(资金/场地/设备/技术)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________元,出资比例为______%;
(2)合伙人2:_______(姓名)以_______(资金/场地/设备/技术)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________元,出资比例为______%;
......
(6)合伙人6:_______(姓名)以_______(资金/场地/设备/技术)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________元,出资比例为______%。
......(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各合伙的出资应在合伙协议签订之日时缴付。
三、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
本合伙企业税后利润提取10%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转为合伙人增加投资、弥补亏损),提取10%公益金(用于合伙人和职工的福利),余下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如企业亏损亦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四、合伙企业的管理事务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合伙人:_______(姓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企业法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向定期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
(3)不参加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5)被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6)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名称,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其他财产权利,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五、入伙与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对前合伙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当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同意退火,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4)当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分额,合伙人为自然退伙。
(5)当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其除名,并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退伙。
(6)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财产情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的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对其退伙前以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7)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有继承权,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资格。合法继承人不愿成为该合伙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