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2015—0604
合同编号:
汽车租赁合同
出租人:
承租人: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2.本合同文本不适用于以融资租赁为目的的汽车租赁经营活动。
3.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
4.本合同文本及附件 “□”后待选内容、空格部位待填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请当事人协商确定。
“□”后待选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未做约定的,请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或不适用。
术 语 解 释
1.出租人:依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为承租人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经营主体。
2.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