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保密管理规定供企事业单位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科委年月日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文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单位技术保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技术秘密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是每位职工的义务和责任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或采取不法手段泄漏发表使用许可出售转让本单位的技术秘密第三条各单位特别是技术业务和科研人事组织等部门要把技术保密工作列入工作规划计划及经济责任制使技术保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单位设立技术保密工作小组由主管技术的领导任组长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中心为技术保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各部门必须指定一名技术管理人员兼管本单位的技术保密工作第五条技术保密工作小组和技术保密工作者职责一技术保密工作小组职责制订技术保密工作规划计划各项规章制度及保密协议同时负责划定本单位内项目的密级等工作并组织实施研究解决技术保密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对各部门技术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总结评比并负责对泄密失密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对重大特大泄密事件上报及协同调查工作组织职工学习技术保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规定提高广大职工的保密意识二技术保密工作者职责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技术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规定提高广大职工的保密意识贯彻执行本单位技术保密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单位技术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报告泄密事件建立本单位保密管理及保密协议管理档案负责保密协议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第三章保密范围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被列入国家秘密的技术项目和列为企业秘密的项目由本单位组织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不应为本企业外所知悉的能给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制作方法技术方案计算机程序等技术秘密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第四章技术保密管理规定第七条各单位对载有技术秘密的文件材料图纸磁光盘图像声像等资料及样品必须注明保密和密级字样并根据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归档保存严格查阅借阅制度第八条本单位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或业务相关人员必须与法人签订包括有保护技术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第九条在职职工和新调入职工应签而不同意签订包含有保护本单位技术秘密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本单位将予聘用的不予调入第十条对列入确认为上级和本单位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者有关合同课题组成员名单的科技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并可能泄漏上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科研任务所涉及的秘密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原则上不予批准确有特殊情况需调离辞职的需与单位再签保密协议并专档跟踪履行情况未经同意强行离职人员列专档跟踪调查一旦有违规通过法律程序保护本单位合法权益第十一条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离开本单位三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它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本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第十二条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因各种原因离开本本单位时其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该人员重申其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第十三条人事组织部门在调入新职工时应当主动了解该职工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以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科技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后利用掌握或接触的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有权就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予以实施或者使用但在实施或者使用时利用了本本单位所拥有的涉及其本人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时应当征得本本单位的同意并按相关规定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未征得本单位同意或者无证据证明有关技术内容为自行开发的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的有关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保密义务的科技人员依法享有因从事技术开发活动而获取相应报酬和奖励的权利无正当理由在长时间内单位未支付奖励和报酬时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变更或者终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十六条本单位对外宣传机构的有关人员在发布表新闻通讯和报告文学作品以及其他人员对外发表文章时不得涉及技术秘密的实质性内容其稿件必须经技术保密主管部门审查在确认不会造成泄密后签字认可方可发表第十七条本单位及各部门档案馆存档案资料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应按照档案资料保密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外单位人员外商等来本单位培训学习参观考察洽谈生意等活动涉及技术秘密的须报主管部门呈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接待参加访问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并按指定的路线和范围进行参观考察第十九条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发表论文参加会议参观访问提供咨询通讯联系洽谈生意等时应严格保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不透露和不向他人提供涉及载有技术秘密的资料和物品等第二十条在国内外各类展览会参展的项目凡涉及技术秘密的须经保密主管理部门呈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展办理参展工作的人员应严格保守技术秘密第二十一条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或与外商合资合作过程中从事工作的人员也要严格执行本规定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提供透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第二十二条离休退休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单位前必须将在原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和产品等交回原单位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或转让涉及本本单位的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和物品等第二十三条对外合资合作项目和本单位技措技改项目凡涉及技术秘密的对合作方和外来单位应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对在技术保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和部门给予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给予特别嘉奖第二十五条对未按本规定进行技术保密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秘密泄漏的除对直接责任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理外还将追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属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第二十六条对无视本规定以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为目的蓄意使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泄漏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第二百二十条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各级技术保密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使本单位技术秘密泄漏造成经济损失削弱竞争能力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明知故犯者加重处罚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使单位的技术秘密泄露造成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削弱竞争能力的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由本单位技术保密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本单位批准后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条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