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管理中心加盟协议书
甲方:北京嘉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作双方本着诚信原则,经协商一致,现就乙方(或称“加盟健康管理中心”)加盟北京嘉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设置健康管理中心事宜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 协议的有关文字定义
甲方经营技术:指由甲方开发经营的系列产品的独特的经营技术,包括甲方的注册商号、商标、标识、服务模式、店铺样式、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方式、销售方式、营销培训研修在内的统一经营体系。
第二条 申请加盟资格取得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才有资格申请加盟:
1、认同甲方企业文化,并且取得公司二级经销商资格;
2、接受甲方统一的培训,并按照要求完成培训内容,被甲方认可的合格者;
3、经甲方考察,具备相应的资信能力者。
4、认购甲方经营的系列产品,货款即时付清,并完成甲方统一的结构式框架。
5、健康管理中心须向甲方缴付伍万元人民币作为首批进货款购买甲方产品,并按甲方规定进行设备及产品的配送(详见公司《健康管理中心加盟政策》)。为了支持市场发展,2006年12月30日前加盟健康管理中心无须交纳加盟金和保证金。
第三条 加盟协议的特别约定
1、乙方在对甲方进行实地全面考察并确认后,根据本协议书第二条之约定,办理申请加盟资格手续。
2、本协议的主体当事人为各自独立存在的法人或其它组织。若不具备主体资格,应在二十日内办妥相关手续,确保合作顺利开展经营业务活动。
3、双方独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应该独立承担自己的责任。
4、本协议所有约定,不因乙方加盟甲方健康管理事业之行为而发生任何变化。
第四条 经营权的委托
1、在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委托加盟健康管理中心使用甲方经营技术,销售甲方所提供的系列产品;
2、加盟健康管理中心需在此协议签订七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首批订货清单,并交纳相应货款。
3、乙方须按照甲方有关规定进行设备及产品的配送。
4、加盟健康管理中心先行付款,款到发货。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
5、加盟健康管理中心可以自提货物,也可以请求甲方办理委托承运。如请求甲方办理委托承运,一次性购货满9800元人民币或9800元人民币以上的,甲方将承担到达县级以上城市运输费用,不满9800元人民币的,运输费用由加盟健康管理中心自行承担;
第五条 价格统一
1、甲方按统一的价格向加盟健康管理中心提供所有产品;
2、加盟健康管理中心应当按照甲方统一价格销售产品,不得擅自改变。
第六条 利益返还
根据加盟健康管理中心销售产品的数量,若由健康管理中心实行配送和服务的部分,甲方按照积分的6%提成返还乙方,若由公司直接实行配送的部分,甲方按照积分的4%提成返还乙方。
第七条 商标的使用承诺
1、甲方承诺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加盟健康管理中心可使用甲方商标及其它标识;
2、加盟健康管理中心不得在店铺以外使用本协议中甲方同意使用的标识;
3、加盟健康管理中心要在自己的商号中使用甲方商号的一部分,或将甲方商标作为加盟健康管理中心商号的一部分,须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承诺;
4、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加盟健康管理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甲方的商标。
第八条 使用权范围和使用方法
1、加盟健康管理中心只能按甲方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甲方商标及经营技术,同时必须以甲方经营技术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
2、加盟健康管理中心使用甲方商标和经营技术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降低甲方形象、损害甲方商标和经营技术的行为;
(2)除出于经营店铺需要而向加盟健康管理中心员工传授甲方经营技术及甲方有特别旨意外,加盟健康管理中心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甲方经营技术。
第九条 追加建店
加盟健康管理中心要新建店铺时,必须依照本协议内取得加盟资格的相关约定,与甲方另外签订准许加盟协议,加盟健康管理中心无权自行另外加设其它加盟健康管理中心。
第十条 经营指导及帮助
1、为使加盟健康管理中心能维持经营,在开业前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有义务向加盟健康管理中心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2、加盟健康管理中心在开业前必须派遣加盟健康管理中心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至少四名参加甲方统一的教育研修,掌握必需的知识和技术或技能;
3、开业后,如甲方有培训要求,加盟健康管理中心必须按照要求派遣人员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培训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培训所需的费用由加盟健康管理中心承担;
4、加盟健康管理中心必须参加甲方要求参加的合作协商会议;
5、除召开合作协商会议外,甲方每年向加盟健康管理中心派遣营运部负责人进行巡回指导。
第十一条 商品、服务的质量管理
1、为维护加盟健康管理中心售出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及统一性、提升甲方形象,加盟健康管理中心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运作指导和规定;
2、为维护甲方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健康管理中心的店铺结构、内外装饰必须遵照甲方统一的标准。
第十二条 盘点
加盟健康管理中心要定期进行库存和销售的盘点,制定营业报告书、年度销售报告书等,将运营状况详细汇总至甲方,以便甲方给加盟健康管理中心做出相应规划方案。
第十三条 营业义务
1、加盟健康管理中心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必须全力以赴提高店铺的营业成绩;
2、加盟健康管理中心须严格按照甲方统一的营业日、营业时间从事经营;
第十四条 守密义务
1、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信息外,甲方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健康管理中心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其它有关资料及有损于加盟健康管理中心利益的情报;
2、加盟健康管理中心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提供给加盟健康管理中心的经营技术秘密及其它有损于甲方利益的情报。
第十五条 禁止毁誉义务
加盟健康管理中心不得损害甲方和其它加盟健康管理中心的声誉、信誉,不得妨碍甲方及其它加盟健康管理中心的业务。
第十六条 合同的解除
1、若加盟健康管理中心发生如下任何一种行为,甲方可以书面形式劝告加盟健康管理中心,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终止或改正其行为;若超过指定期限仍无改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加盟合作,取消该加盟健康管理中心继续从事嘉骏健康管理中心的资格。
加盟健康管理中心没有履行甲方的价格统一约定;
加盟健康管理中心拖欠需交甲方的货款;
③、加盟健康管理中心从事其它有损甲方经济利益和商业信誉的经营活动;
④、其它违反本协议或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2、甲方公司倒闭,注销,乙方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退店,并按照本协议第二十条相关条款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招牌、商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