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性养老金”测算与分析
国发[2005]38号文件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做出了具体的解释,并对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2005]38文件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简称中人)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但“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却让各省自行确定。能否保证新办法,老办法的平稳过渡,确立“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方法至关重要。
新计发办法体现了权力与义务相对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能促进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能提高参保人员缴费的积极性,但为了保证国家政策的连续性和新、老办法的协调交接,就必须合理地确定“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既然是“过渡性”,就是要起到一个调节的作用,要在过渡期内随时间变化而变化,既要体现缴费工资基数高,个人账户储存数额多的参保人员“过渡性”待遇高和缴费工资基数低个人账户储存数额少的参保人员“过渡性”待遇低,又要保证“中人”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待遇与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待遇紧密相关。也就是说,前者按新办法计算的待遇应高于老办法,而后者按新办法计算的待遇应低于老办法。真正地体现权力与义务相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