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性养老金”测算与分析
国发[2005]38号文件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做出了具体的解释,并对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2005]38文件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简称中人)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但“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却让各省自行确定。能否保证新办法,老办法的平稳过渡,确立“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方法至关重要。
新计发办法体现了权力与义务相对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能促进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能提高参保人员缴费的积极性,但为了保证国家政策的连续性和新、老办法的协调交接,就必须合理地确定“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既然是“过渡性”,就是要起到一个调节的作用,要在过渡期内随时间变化而变化,既要体现缴费工资基数高,个人账户储存数额多的参保人员“过渡性”待遇高和缴费工资基数低个人账户储存数额少的参保人员“过渡性”待遇低,又要保证“中人”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待遇与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待遇紧密相关。也就是说,前者按新办法计算的待遇应高于老办法,而后者按新办法计算的待遇应低于老办法。真正地体现权力与义务相对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五年后让新办法完全取代老办法。按照上述基本思路我们进行了相关的统计与分析,现将我们的一孔之见提出来供大家商榷:
国发[2005]38号文件制定的新人的退休待遇计算办法是: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中人”的退休待遇计算办法是: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从公式看出,“过渡性养老金”是对“中人”在未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工作时间给与的退休待遇补偿。对“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河南省测算工作通知的基本要求是:
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系数×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缴费)
在这个算式中,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已确定数,视同缴费年限也是个已确定数,惟有系数需要进行测算后确定。
由于“中人”的退休待遇此前已有多种计算办法在共同使用,确定某人的退休待遇时是就高不就低,但就近几年和去年的情况看,大部分使用的都是按94年底档案工资比例加补贴加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出来的退休待遇数额。这个计算办法是保证了待遇计算政策的连续性,但没有突出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的原则:权力与义务相对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新的计算办法则突出了这个原则,但为了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应在新办法与老办法交接之间设置一个过渡期以保证两种办法平稳过渡。在这个过渡期内,笔者认为,仍然实行新老办法并行,并将两种计算结果相对比,将其差额按比例折算后计入个人待遇。
按照上述的基本思路,对“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式中的系数进行了预测和分析,由于这个计算式中三个因素有两个是已确定因素,只有这一个因素需要测定,这个系数就显得举足轻重,它要保证这个算式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加上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后,既要有一部分人员的退休待遇高于按94年底档案工资计算的待遇,又要有一部分人员的退休待遇低于按94年底档案工资计算的待遇。具体的说就是:月平均缴费工资达到或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人员的待遇应高于老办法,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人员应低于老办法。按照这个设想,我们通过抽样计算和分组计算将这个系数锁定在了1.4%——1.2%,即“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1.2%×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缴费)
确定了系数,也确定了五年的过渡期,即系数1.4%或1.2%,每年递减0.2个百分点,到第6年初即减至0.6%或0.4%;从第6年始系数不再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