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绿化施工承包合同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标段编号: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日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园林绿化施工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以监理单位签署的书面开工报告为准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 (小写):(人民币) ¥ (其中,预留金 元) 。
合同结算价款根据专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六、合同组成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协议书及附件(含工程承包廉政协议书、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及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合同专用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4)合同通用条款(GF-1999-0201);
(5)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
(6)技术规范及工程计量计价规则(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7)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承诺书、投标书附表;
(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应当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予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为准。
七、本协议中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 包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 办 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承 包 人:(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签字)
经 办 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执行。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本合同发包人是:
本合同承包人是: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照协议书第六条的顺序。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后由发包人决定。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使用汉语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办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现行有关国家和福建省建筑法规、规章。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国家、建设部(或原电力部)和本省颁布的所有现行规范和标准,若上述标准和规范做出修改时,则以修订后的新标准和规范为准,有出入的则以较严格的为准。同时要求承包人使用KKS编码。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订后3天内提供3套施工图。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不得向与施工无关的第三者提供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现场监理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监理单位除按合同和规定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的控制管理外,还对承包人通过本施工合同及投标文件确认的技术、管理、主要人员、以及投入的主要设备情况和材料的数量与质量进行监理。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_。
5.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经理
职权:现场施工质量的监督、隐蔽工程的见证、签证
5.3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职权: /
6.项目经理
姓名: 证号:
承包人若需更换项目经理和其他技术管理骨干,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接替人员水平、能力不得低于被替换人。
7发包人负责对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管理骨干进行考勤,以上人员每月工地现场出勤率不低于95%,否则按本合同34.2条规定处罚。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合同签订后 5 天内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2)投标人应自行解决施工用水。招标人已有施工电源引接点,如投标人需从招标人电源点引接,应自行承担该项引接费用及承担供电部门收取的所有费用(如正常消耗电费、损耗、增容费等)。如投标人使用招标人提供的施工用水、施工用电,最终水电费价格由招标人确定。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七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承包人。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按规定需由发包人办理的证件在开工前由发包人负责办理完毕,承包人给予协助。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5天内,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书面形式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合同签订后14天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无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无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如确有需要,另行约定。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另行约定。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收到中标通知书十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本工程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各一式四份;②开工后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当月完成施工工程统计表和下个月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一式四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夜间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①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避免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②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盖板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责任。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由承包人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办理,并承担责任和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使用前,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应当详细了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采取适当措施予以保护,如果上述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并使发包人免受任何损失。
(8)施工场地文明卫生的要求:
承包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每天随时打扫场地沿途卫生并洒水,按发包人的规定负责征地范围内场地每月喷洒抑尘剂,清理排水井和排水沟,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本工程所有施工建筑垃圾均应全部清运出现场。
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装设宣传栏、广告牌、遮栏、插彩旗,提高文明施工形象,并定期进行更换。承包人还须负责所有栏、牌(包括发包人设置的)防腐处理。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①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履行承包人投标时的承诺,承包人保证按照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派出投标时承诺拟派出的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测量员、安全员、预算员和材料员),和施工班组技术骨干以及施工人员到发包人工地现场,做好工程各项施工工作。
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批准,不得更换投标时承诺的上述拟派出施工现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因故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须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批准更换,其接替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否则,由承包人按照如下标准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
——更换项目经理每人次叁万元人民币;
——更换技术负责人每人次贰万元人民币;
——更换其它施工主要管理人员每人次壹万元人民币。
②在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其设备的性能、规格和数量不得低于投标承诺书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所拟采用的施工机械设备。
承包人违背上述有关人员、机械设备约定,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中标资格、解除本合同,要求承包人限时退场,其全部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③承包人应负责已完工部分工程的保护工作;应做好防雷电、防火等的安全防护工作;承担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治安、环境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手续等管理工作和相关费用;若发生任何事故,均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④承包人必须加强劳动保险费、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否则发包人有权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相应费用,由发包人安排使用。
⑤自行协调与解决与当地群众的关系。
⑥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7.4为了保证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对施工现场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为此应:
(1)建立质量责任制,经理部应设专职质量检查员,班组设质检员,明确各级职责,开工前应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2)对现场施工人员应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施工中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先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施工准备、质量保证措施等等),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试验施工,完工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
(3)分项工程现场应实行挂牌管理,标明作业内容及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认真自检、互检及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验。
(4)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弄虚作假,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5) 接受发包人定期不定期的施工质量、进度、管理、安全等进行检查。
(6)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违反施工技术规程操作程序和质量管理、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经驻地监理确认,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凡在28天内连续二次被责令返工,每次返工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业主有权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罚,责令其限时退场。
17.5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有关规定规定执行 。
17.6 所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均须经监理和甲方代表验收确认后方可继续施工,承包人应预先通知监理和甲方代表,事先做好准备,并保证有机会和合适时间进行检测,除非监理和甲方代表认为没有必要并就此通知承包人。
乙方应给予甲方、监理充分的协助,以对项目场地上的任何工作或所提供的有待隐蔽(包括掩盖,以下同)的工程(包括设备,以下同)部分进行验收(包括检查、测量和测试,以下同)。隐蔽工程在具备覆盖条件时,乙方应提前72小时书面通知甲方、监理,甲方、监理应按时到现场验收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如甲方及监理未按时到现场检查验收,乙方可自行检查验收,在验收合格并做好记录后予以覆盖,甲方应予承认。所有隐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上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对于乙方按前述规定在未经甲方及监理验收而予以隐蔽的工程部分,甲方及监理仍有权要求乙方对该工程部分予以揭露以进行验收,并有权要求乙方停工,停工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工期不予顺延,所有验收、开挖、修补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如果甲方及监理在现场检查验收后发出揭露任何隐蔽工程的指示,乙方应予以执行。检查完毕后,乙方应对该部分进行修补,使其恢复原貌。如果发现工程的该部分符合本合同规定,乙方因遵循甲方及监理的指示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如果发现该部分工作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甲方及监理验收的任何费用及后果均应由乙方承担。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 工程试车
试车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五、安全施工
20 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施工管理规章,采用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机械设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安全,以及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安全施工责任和费用,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20.2承包人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发包人将与承包人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作为合同附件。该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将从预付款中预留乙方承包合同工程价款的2%作为安全保证金,0.5%作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统筹金,用于施工过程中每月安全文明管理的考核,承包人应切实履行。安全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并经审计结算后,与应付工程款同时支付给承包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统筹金不予退还,承包人应出具与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统筹金等额的发票。安全保证金按照《安全生产协议书》约定使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1.3安全防护措施与保护措施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价格方式确定。承包人确认:本合同价格中已包括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成本、利润及税金;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充分考虑并自愿承担其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可能遭遇的、会对合同价格造成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照下列23.3款规定执行。
23.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招标范围内项目实行总价包干,但业主取消的项目按报价核减。招标范围之外增加的项目按照监理及业主工程师认可的工程量及乙方的中标价予以增加。无论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是否有异议,均应正常施工,不得影响工期;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移交后按照本专用条款第32条规定解决。
24.工程预付款
(1)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为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金额为合同价款总额的10%;
(2)在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否则发包人不予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
(3)扣回预付款的时间、比例: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到合同价款(年度工作计划用款)的50%时,发包人按照当月应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的50%扣回预付工程款,直至全部扣回预付款后,按合同规定支付进度款。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工程师送交当月完成工程量和进度报表,一式三份。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