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认证与教师健康素养
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主要为了查验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师范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可申请直接认定教师资格,其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时只要提交上述材料即可。非师范专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除不能提供学校教务处加章的学习成绩证明外,提交的其他材料与师范生一样,只要获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具有合格的普通话证书,通过教师资格考试。与师范生的不同在于要经过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通过审查合格后,就可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上述材料中,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与教师的身体健康状况相关,体格检查只能反映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没有疾病、不虚弱”,不能反映出其整个的健康状况。
面向非师范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证考试由各地教委(教育局)组织安排,考试教材略有差异,但是考试大纲是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