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本合作创作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电挂:
传真:
帐号:
邮箱:
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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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甲乙双方均有意合作进行电影(电视剧)文学剧本《 》的创作工作。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进一步的友好协商,订立了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合作事项
甲乙双方共同进行电影(电视剧)文学剧本(下称剧本)的原创工作,此剧本的名称暂时定为《 》。
甲方具体负责:
乙方具体负责:
创作期限
甲乙双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完成剧本初稿的创作。若剧本初稿届时未能完成,不视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但甲乙双方应立即协商解决剧本创作事宜,若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可以终止合同。
剧本的修改
剧本初稿完成至剧本定稿期间,甲乙双方应根据需要对剧本进行补充修改,使剧本不断完善。
意见分歧
若甲乙双方在创作剧本的过程中出现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以 (甲方/乙方)的意见为准。另一方可以保留其意见并将其记录附在剧本后面。
费用及负担
甲乙双方因创作剧本而支付的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
剧本著作权的归属
剧本定稿完成后,剧本的著作权由甲乙双方共同享有。但著作权的行使,由双方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本条第3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另一方当事人。
若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剧本定稿完成前自愿退出剧本的创作,另一方有权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完成剧本的创作,剧本的著作权由另一方单独享有或与他人共同所有。自愿退出方在其所完成的剧本中的各种权益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协议,本合同终止。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许可他人使用共同创作的剧本,也不得将剧本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如一方违反此规定,应赔偿对方的相关损失。
若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剧本创作过程中丧失创作能力或死亡,另一方有权单独或与别人合作完成剧本的创作,有权对剧本进行修改或作其他合理的处置。丧失创作能力方或死亡方依法享有相应的署名权,丧失创作能力方或死亡方在剧本中的其他合法权益由丧失创作能力方或死亡方的合法继承人享有。若其权益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由另一方合作者享有。
若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剧本创作完成后死亡,另一方有权对剧本进行修改或作其他合理的处置。死亡方除依法享有相应的署名权外,其在剧本中的其他合法权益由其合法继承人享有。若其权益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由另一方合作者享有。
电影(电视剧)及其衍生品中的署名权
若许可第三方以剧本为基础拍摄电影(电视剧),甲乙双方皆拥有在电影(电视剧)及其衍生产品中的署名权。
署名的先后顺序为: 。
合同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或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合作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
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若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决定转让其在剧本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合同另一方,并列明转让价格和条件等相关内容,被通知方享有在接到转让方通知之日起 日内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