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1、主要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2002年3月24日修订。
2、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及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个人及单位为个人缴存的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3、缴存基数
(1)一般员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2)新员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以当月工资为基数。
(3)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以当月工资为基数。
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以当年7月1日起至来年6月30日为一缴费年度。2006年广州市出台了新政策,规定缴存基数不得超过2005年度职工社平工资(2820元)的5倍,即14100元封顶。
4、缴存比例:单位5-20%
个人5-20%
一般要求个人缴存比例应高于单位。
个人缴存的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国家对住房公积金实行计息及免个人税政策,并可以继承。
5、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职工有以下六种情形,可以凭单位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
(1)购买、建造、装修、大修自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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