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加盟合同
合同号: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开设特许加盟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授权说明
1、甲方授权乙方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 区/县享有经营品牌特许经营权。
2、经营形式为:□专卖店 □商场专柜 □店中店
3、经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经营期满协议另签,乙方享有优先续签权利。
4、甲方不授权所谓城市总代理或省级总代理,甲方实行城市单店授权。甲方有
权在同城市授权若干个加盟店并负责协调区域划分。
第二条:合同双方为独立当事人
1、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加盟店招收的员工不
是甲方员工,甲方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独立经营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营模式按甲方
规定之运作。
3、加盟商领取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开店材料。
4、乙方不得自称为甲方的合伙人、分公司或子公司等。
5、不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第三方签订任何可能约束甲方的合同。
第三条:商标的使用
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商标、服务标记及其相关的所有权均属于甲方。
1、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内,甲方授予乙方特许专卖资格证书,维护特许经营权益;加盟店可以使用商标、服务标志及表达这些标志的记号样式的标签和招牌。
2、 加盟商不得在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甲方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
3、 乙方不得在授权特许经营权的专卖店或专柜出售非甲方生产或代理的品牌
产品。
4、 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不得私自在互联网上销售公司品牌产品。
5、 在协议期内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使用商标、服务标记及表达这些标志的记号样式的标签和招牌;协议期满乙方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甲方的标识并返还甲方的一切物品及相关文件,并不得再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第四条:乙方获得的在合同期内指定区域经销权,并不意味着甲方商标、品牌及声誉等相关知识产权的任何转让、许可,所有权归甲方。
第五条:乙方在签定协议三个月内,不能按承诺时间开设专卖店或进入商场经营,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六条:商业秘密
1、有关本合同之所有条款,均为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违者将降低优惠条件直至停止其特许销售权。
2、双方的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均有保守双方相互提供和各种资料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条约规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给予赔偿。
3、双方和各种约定及信息往来均需以函件的形式进行。本合同中规定的函件形式包括信件、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不包括电话、会谈、口信等非书面形式。
第七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在签定合同起七个工作日内,必须向甲方交纳保证金 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合同期满后无息返还。
2、合同期内乙方单方终止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或乙方受到意外人身伤害无法继续经营,甲方退还保证金。
第八条:经营管理
1、乙方首次要货金额不能低于 10 万元(大写:拾万元整),年进货额不低于 万(大写: 万元整),任务额分解到月,乙方必须完成当月进货额。
2、甲方按全国统一零售价 折(不含税)供货,甲方任何形式的价格调整均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按甲方建议的零售价格销售。因各地区经济差异,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在零售价格上增、减10-20%。
3、加盟商收到货品2日内对所收到的货品进行核对,如有不符,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确认,逾期视为收到无误。
乙方收货地点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4、乙方如需要甲方开具发票,乙方承担税金。
5、所有从甲方运出的货品,如产品、礼盒、道具、广告品等运费均由乙方承担,产品的交货地在山西,乙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行提货或委托甲方发货方式;委托甲方发货时由甲方统一包装,如数配发,若在运输过程中和到达乙方出现遗失,甲方只提供协查义务。
第九条:结算方式
1、乙方可选择付款方式:□ 银行电汇 □银行汇票 □支票 □现金
2、结算采用先款后货方式,乙方将定货单和汇款凭证一同传真到甲方,甲方财务部门确认乙方所汇款到帐后,即安排发货至乙方指定收货地址,同时开具帐单。
第十条:每月对帐制度及报表管理
双方都认识到确保往来帐目完整和清楚的重要性,故建立每月对帐制度:
为方便双方财务结算,甲方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对帐单邮寄或传真至乙方。
2、乙方承诺收到对帐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对帐完毕,并在对帐单首页上盖章或签字,原件交由甲方销售经理或寄回。乙方自行复印存档。
3、为更好地给予加盟商在销售和管理上的支持与帮助,乙方在每月8日之前必须将上月《营业月报表》传真到公司总部,如有违反每次罚款200元人民币,以甲方开具的《罚款通知单》为准。
第十一条:产品质量问题
如甲方产品存在质量等问题,乙方应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及时向甲方提交书面说明,经甲方查实后予以无条件退换,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在卖场陈列过程中出现的产品脏、破损、闪色等原因不算质量问题。甲方不予退货。
第十二条:调换货管理
1、乙方首批进货,甲方除特价外给予三个月内100%调换。
2、乙方所有退货的数量和品种以甲方实际清点为准。
3、因乙方保管不善,使产品出现破损严重、水渍、包装损坏等原因,甲方不退换货。
4、甲方产品如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将无条件给予退货(退货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必须20天内退回。
加盟商调换货品,必须事先传真换货清单给甲方,调换货的比例不能超过年度总进货额的20%,得到甲方认可后方可调换货。没有传递清单自行退货,甲方不接收。
合同终止后,乙方货品自行处理,甲方不予接收。
第十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享有在区域内发展分销商的权利。必须符合甲方标准。
乙方享有对其经销的甲方产品在促销方面的建议权。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价格并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不得以低于甲方出厂价的价格销售。
乙方不得抛售甲方的产品冲击市场,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取消乙方的经销权。
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每月提供关于甲方产品的销售走势、库存数量和结算资金
等市场信息,以利于甲方广告促销活动的安排和调整。
第十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加强合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定期提供与甲方产品有关的经营信息。负责解答消费者的咨询及处理相关售后服务工作。
确保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合格产品,包括有关的各类合格证件,以保证乙方销售工作的正常开展。
配合乙方地方性的广告宣传和各类促销活动的策划及实施,以促进产品在市
场上的销售。
第十五条:共同约定
1、乙方组织或参与各类促销活动,需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甲方不承担与之有关的任何问题。
2、无甲方专函通知或书面承诺,乙方有责任拒绝甲方任何人员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借支现金、要求乙方垫付各类费用、领取样品或调货,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六条: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
乙方运营操作必须符合甲方的《专卖店、专柜规定和管理条例》当乙方未达
到甲方之营销标准以及《专卖店、专柜规定和管理条例》之要求,或因违法经营被政府机关下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经营所需的其它证明,或违反协议中任何一条,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此协议。
加盟商多次违反本合同规定,且无改正诚意。
对甲方做出的各项指示无动于衷。
乙方在半年内,不能完成甲方规定的进货量。
合同期满。
如有不可抗力事件或非双方所能预见、所能控制事件发生,导致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发生变故的一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或终止合同或延长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解除合同后,加盟商必须履行的义务
立即停止使用甲方的标识及本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立即返还甲方配备的一切物品及有关文件。
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使用“XXXX”家纺品牌,或以“XXXX”
家纺经销商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