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质押借款合约协议
合约协议编号: --
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 ( 贷款人、质押权人 ) :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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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 ( 借款人、质押人 )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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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总则
甲、乙双方于 年 月_“日签订本合约协议。合约协议乙方单
位机构自愿以其合法所有的机动车质押给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作为借款担
保。为进一步明确当票以外其他事项,现依据《中华冉闵共和国合约协议
法》、《典当管控管理办法》,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约协议。
第二条 : 质押车辆基本情况
质押典当车辆品牌: ,型号: ,数量:_ 台.
机动车牌照号码 , 车架号码 ,机器
号 : -
第三条 : 质押车辆担保范围
借款本金 ( 当金 ) 、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财
产保全费等处分抵押机动车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代垫
费用和其他费用。本合约协议有约定具体数额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相
关单位出据给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的收款发票客为准。
第四条 : 借款金额 ( 当金 ) 及借款期限
借款金额: ,大写 万元整.
质押车辆评估价值合计 元。
借款期限: ~ 年 月 _ BE至 年 月 日(借款
的实际放款日以借据为准 ) 。
借款费用 : 月利率 : ”_” %。 月综合费率 : ”_%o 合计: _%o
第五条 : 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支付费用 :
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按月利率 : %。 月综合费
率:_ 9%o 合计 : __ %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当期在 5日内,利息和
综合费按 5 日计算。 ( 本合约协议项下每 30 天计为一个月 )
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应于每月_ 日前支付上月利息和当月的综合费
用。如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和逾期支付利息或综合费用累计达到 15 日的,合
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应与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协商经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
同意后向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提交相应的《承诺书》承详利息或综合费的支
付时间与请期费用.
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如需续当,应履行上述约定,如合约协议乙方单位
机构未能履行此约定,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根据《典当管控管理办法》 有关,
规定,有权提前终止合约协议,并向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追索当金本金、利
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行使质押权。
本合约协议项下,日利率、日综合费为
日利息=月利息/30 ;
日综合费=月综合费/30.
第六条 : 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保证及承诺
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是独立的法律主体 ,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
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约协议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签署和履行本合约协议是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真实的意思表示 ,不存在
任何法律上的政疯。
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在签署和履行本合约协议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
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未向合约协议甲方单位
机构隐瞒可能影响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做出贷款判断或可能影响合约协议乙
方单位机构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保证本合约协议项下的贷款用途与有合约协议乙方
单位机构向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提交的《典当申请表》所列的资金用途相一
致
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应承担本合约协议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
于公证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应遵循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办理典当业务相关的
业务制度规章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对贷款使
用情况和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收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合约协议甲方
单位机构相关要求的资料、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
确的
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保证对质押机动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并保证在与
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签署本合约协议和当票时,质押机动车上不存在涉及任
何形式的质押、借用、托管、查封、扣押、诉讼等,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
争议或其他权利刺疫,
质押物共有人同意将本合约协议质押物进行质押 ,并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偿
还借款的连带责任
第七条 : 双方责任
质押车辆在交付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前,由合约协议缔结双方共同对该
车进行验车拍照 ( 或录像 ) ,并由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当场签字或盖章盖章
或签字或盖章确认.
质押车辆在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封存期间。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负责
任任该车的安全并不得使用、转让、出租、出售、拆动 ( 在当期内因车辆行驶
时间长或自然者化造成的自然损坏除外 ) 。 ( 经双方协商可视情况变动 )
质押车辆的保险 ,由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
用由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负担。
在质押期间,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须妥善保管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交
付的抵押车辆和有效证件与资料。若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
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责任。
机动车质押期间 ,如果价值有所减少,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认为有必要
对机动车重新估价时,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合
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认为机动车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合约协议乙方单位
机构必须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当金。
第八条 : 绝当物的处理
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在本合约协议借款到期后逾期 5 日未办理赎当或续
当手续,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视为该质押物为绝当。合约协议缔结双方约定
按下列款项进行处理
合约协议缔结双方约定,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行使质押权委托拍卖机构
将上述机动车公开拍卖,拍卖收入扣除本合约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担保款项及拍
卖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不足部分合约协议甲方单位
机构有权向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追索。有关拍卖等手续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
构均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