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人员保密协议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现正在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商业保密范围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公司尚未公开的企划方案、预算;
6.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等资料;
7.公司出资开发、研制、购买的软件;
8.公司设计方案、图纸、报价表、效果图,客户资料;
9.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生产许可证、银行开户证、以及公司财务专用章、公章等相关信息;
10.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如管理流程、行政、人力资源及各部门的管理等。
第二条:法务保密范围
1.通过接触公司各类法律文书和合同而知悉的公司秘密;
2.公司法务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和秘密规定;
3.公司所涉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4.相关的知识产权事务;
5.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和法律风险分析;
6.为公司经营和决策提供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7.相关的法律宣传和培训情况;
8.公司其他的法务保密事项。
第三条:不泄露、不使用商业秘密
乙方同意,在甲聘用期间以及聘用期终止之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决不公开发表或对其他人泄露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决不为其它目的而使用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决不复印、转移含有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四条:限制竞争性行为
乙方同意,自己在受甲方聘用期间,决不直接地或者间接地从事同甲方业务具竞争性的业务,决不同时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决不对甲方竞争对手提供(无论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咨询性、顾问性服务,决不聘用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接受外办聘用。
第五条:蓄谋恶意损坏行为
鉴于乙方受聘用期间职位的特殊性,可能会掌握甲方更多、保密等级更高的商业秘密,乙方承诺:无论在甲方受聘用期间或者聘用结束(无论因何原因而结束)后,无论出自任何原因,乙方到工商、税务、劳动等相关单位进行所谓的投诉、举报等发泄私愤的行为,均为蓄谋恶意损坏甲方名誉及利益的行为,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保密补偿
鉴于商业秘密的重大价值和对公司的重大影响,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在聘用期间和聘用期终止后,给予乙方一定的保密补偿。
第七条:聘用期终止后的义务
1.当聘用期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终止时,乙方同意立即向甲方移交自己所掌握的,包含有职务开发中商业秘密的文档、记录、笔记、提纲、数据、源程序、目标程序、模型、样品以及任何其它材料,并办妥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