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讨论稿)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的学科建设工作,繁荣学院的科学研究工作,学院根据《外国语学院学科发展规划》、〈〈外国语学院科研发展规划〉〉、〈〈浙江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概要〉〉等文件精神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建立科学研究机构,旨在集中我院优秀教学、科研人员,凝练学科方向、形成学术梯队,发挥学科优势,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开展学术研究活动,促进我院学术水平的提高,为学院的学位点的建设奠定扎实的基础。
第三条:按照“科研队伍+科研项目+科研机构”的学科运作模式的工作要求建立和管理学院科研机构,要求科研机构在科研队伍的建设和科研项目的申报上下功夫,确保科研成果的有效支持。
第四条:学院本着首要在于鼓励、关键在于导向、基础在于保障的原则引导广大教师组建科研机构。
第五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机构管理,更好地发挥科研机构的研究功能和积极作用,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科研机构的设置
第六条:学院鼓励广大教师积极组建学校级的科研机构,由我院教师牵头并依托我院学科组建的学校级的科研机构学院将在经费上予以配套。学校级的科研机构按照学校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条:学院级科研机构成立的条件
1.研究方向对学院的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和学校学科发展、浙江省的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能够承担比较稳定的科研任务,具有较长期的科研积累,已形成或经过几年的建设预期能形成明显的学术特色和学术优势。
3.具有成员相对稳定、团结协作的学术队伍,学术带头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所属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
4.申报设置科研机构必须要有一个年度或两个年度的科研计划(含科研成果的量化目标)。
第八条:科研机构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1.科研机构的成立须由科研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经所在系或学科同意,填写《浙江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科研机构设置申请书》,报学院分管科研的院长初审。
2.学院分管院长初审通过后,上报学院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3.经批准设置的科研机构由学院下发文件,予以成立,并刻制公章。
第九条:经学院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对外通称为“浙江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所(中心、院)”。
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十条:经学院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学院给予8000元的经费资助,资助经费必须建立专项经费本进行管理,该经费必须用于科研机构的必要设备的购买、图书资料等科研必备材料的购买,以及科研机构人员参加已经列入科研机构研究项目的研究相关的学术会议。要求做到专款专用,每年有学院办公室进行经费管理的检查。在经费支持的基础上,根据科研机构的申请,学院将在科研机构的办公空间的提供上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科研机构的日常管理由各科研机构负责。各科研机构每年年初,提出该年度研究工作计划,列出具体的完成论文数、项目研究计划和其他科研成果计划,每年年末提交工作总结,报学院备案。
第十二条:学院对科研机构进行宏观管理。按照“竞争入选、定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