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伙 协 议 书
甲方:
姓 名: 电 话: ,身份证号:
乙方:
A、姓 名: 电 话: ,身份证号:
B、姓 名: 电 话: ,身份证号:
第一条 合伙宗旨:诚实守信、公平合理。
第二条 合伙主要经营地:湖南省新化县。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子赫服饰
第四条 合伙期限 3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出资金额及方式
1、乙方A以现金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 ;
乙方B以现金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 ;
乙方C以现金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 ;
(二)、出资期限
1、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年 月 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个人投资所占比例)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
利润(或者亏损)是按照每人甲方 %,乙方A %,乙方B %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
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每人甲方 %,乙方A %,乙方B %比例承担。
第七条 财务、管理、重大活动
在合伙经营期间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由 负责保管和收银, 负责记账。当月盈余于次月10日前结算,并制作结算单。
合伙的收支款项应统一在公司设立的账户中流转,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由双方确定后,列入备忘录或补充合同中。
公司的所有工作人员的录用及工资标准由合伙双方协商确定。公司的人事、财务、经营、管理等制度由合伙双方协商确定。重大的合同、决策、开支、经营等活动须经合伙双方协商同意并在备忘录上签字。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出差使用经费。
第八条 分红
(一)、原则上每月一次;
(二)、盈利按第六条分到个人;
(三)、所有分红是否全额分出,根据公司业务量全体合伙人开会决定比例。
第九条 追加资金
一、经全体合伙人开会决定结果。
第十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全体合伙人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
定义: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2、当然退伙
定义: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备注: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
定义: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十一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甲方:由其管理及运作公司全部大小事务,对公司所有业务具有决定权;
乙方:参与 元以上表决权;
备注:甲方、乙方在公司任职,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方可任职,按公司制度上下班,按公司薪资制度每月支付薪水。
第十二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四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合伙如有以下事由之一,应延续合伙经营:
1、合伙事业有赢余;
2、合伙人要求延续;
3、合伙事业有很大的前景。
(二)、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营原来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三)、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五条 退伙结算
(一)、合同期内退后说明
三年合同期内退伙结算时均不计算期间店铺货架及装修费用和商场入场费。
(二)、合同期内退伙结算明细
应结算额=(结算日所余货品按品牌公司结算价+现金+办公用品+债务+开销)*个人投资所占比例
1、自合伙生效日起 一 年内退伙,实际结算额等于60%应结算额;
2、自合伙生效日起 二 年内退伙,实际结算额等于70%应结算额;
3、自合伙生效日起 三 年内退伙,实际结算额等于80%应结算额;
(三)、合同期满退伙结算明细
1、运营正常且终止运营,
实际结算额=(结算日所余货品变卖折合现金+现金+办公用品+债务+开销+所有自营和联营店铺拆除费用+货架变卖处理金额)*个人投资所占比例
2、店铺转让 所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