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
前 言为适应北京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的发展要求,依据GJ/T 34-91《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和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西蒙、陈晓。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用于城市园林绿化露地栽植苗木的规格、质量、检验、验收以及标志、掘苗、包装、运输与假植等基本技术要求。北京城市园林绿化露地栽植苗木树种参照《北京市区城市绿地植物规划》的具体要求选择应用。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城市园林绿化露地栽植苗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J/T 34-91 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苗木类型按苗木的生物学特性分为常绿乔木、落叶乔木、常绿灌木、落叶灌木、常绿藤木、落叶藤木、竹类等种类;按苗木的自然形态分为丛生型、单干型、多干型、匍匐型等类型。3.2 丛生型苗木自然生长的树形呈丛生状的苗木。3.3 单干型苗木自然生长或经过人工整形后具1个主干的苗木。3.4 多干型苗木 自然生长或经过人工整形后具有3个以上主干的苗木。3.5 匍匐型苗木自然生长的树形呈匍匐状的苗木。3.6 小乔木自然生长的成龄树株高在5 m~8 m的乔木。3.7 中乔木自然生长的成龄树株高在8 m~15 m的乔木。3.8 大乔木自然生长的成龄树株高在15 m以上的乔木。3.9 干径指乔木主干离地表面1.3 m处的直径。3.10 基径指苗木主干离地表面0.3 m处的直径。3.11 冠径指乔木树冠垂直投影面的直径。3.12 蓬径指灌木、灌丛垂直投影面的直径。3.13 树高指从地表面至乔木正常生长顶端的垂直高度。3.14 分枝点高指从地表面到乔木树冠的最下分枝点的垂直高度。3.15 灌高指从地表面至灌木正常生长顶端的垂直高度。3.16 移植次数苗木培育的全过程中移植的次数。4 技术要求4.1 对使用苗木的基本要求4.1.1 应选择当地适生树种,包括乡土树种以及引种驯化成功并已得到广泛应用的树种。4.1.2 使用苗木的树种(品种)应有标牌,标明种类(中文植物名称与拉丁学名)、规格、数量和质量。4.1.3 应用的苗木应具备生长健壮、枝叶繁茂、冠形完整、色泽正常、根系发达、无病虫害、无机械损伤、无冻害等基本质量要求。4.1.4 使用的苗木应经过移植培育。5年生以下的移植培育至少1次;5年生以上(含5年生)的移植培育至少2次。野生苗和山地苗应经北京本地苗圃养护培育3年以上,适应当地环境和生长发育正常后才能应用。4.1.5 栽植苗木必须经过植物检疫。外埠苗木进入北京市域应经法定植物检疫主管部门检验,签发检疫合格证书后,方可应用。具体检疫要求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4.2 各类型苗木规格质量标准4.2.1 乔木类常用苗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A、附录B。4.2.1.1 乔木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具主轴的应有主干,主枝3个~5个,主枝分布均匀,乔木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以干径、树高、冠径、主枝长度、分枝点高和移植次数为规定指标。4.2.1.2 落叶大乔木慢长树干径5.0cm以上,快长树干径7.0 cm以上;落叶小乔木干径3.0 cm以上;常绿乔木树高2.5m以上。4.2.1.3 行道树用乔木类苗木主要质量规定指标为:落叶乔木类干径不小于7.0 cm,主枝3个~5个,分枝点高不小于2.8 m(特殊情况下可另行掌握);常绿乔木树高4.0 m以上。4.2.1.4 高接乔木嫁接时间应在3年以上,接口平整、牢固。4.2.2 灌木类常用苗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C。4.2.2.1 灌木类苗木主要质量标准以主枝数、蓬径、苗龄、高度或主枝长、基径、移植次数为规定指标。4.2.2.2 丛生型灌木主要质量要求:灌丛丰满,主侧枝分布均匀,主枝数不少于5个,主枝平均高度达到1.0m以上。4.2.2.3 匍匐型灌木主要质量要求:应有3个以上主枝达到0.5 m以上。4.2.2.4 单干型灌木主要质量要求:具主干,分枝均匀,基径在2.0 cm以上,树高1.2 m以上。4.2.2.5 绿篱(植篱)用灌木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冠丛丰满,分枝均匀,下部枝叶无光秃,苗龄3年生以上。4.2.3 藤木类常用苗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D。4.2.3.1 藤木类苗木主要质量标准以苗龄、分枝数、主蔓直径、主蔓长度和移植次数为规定指标。4.2.3.2 藤木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分枝数不少于3个,主蔓直径应在 0.3 cm以上,主蔓长度应在1.0m以上。4.2.4 竹类常用苗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E。4.2.4.1 竹类苗木主要质量标准以苗龄、竹叶盘数、土坨大小和竹秆个数为规定指标。4.2.4.2 母竹为2年~5年生苗龄。 4.2.4.3 散生竹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大中型竹苗具有竹秆1个~2个;小型竹苗具有竹秆5个以上。4.2.4.4 丛生竹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每丛竹具有竹秆5个以上。5 检验方法5.1 测量苗木干径、基径等直径时用游标卡尺,读数精确到0.1 cm。测量苗木树高、灌高、分枝点高、冠径和蓬径等长度时用钢卷尺、皮尺或木制直尺,读数精确到1.0 cm。5.2 测量苗木干径,断面畸形时,测取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平均值;测量苗木基径,基部膨胀或变形时,从其基部近上方正常处测取。5.3 测量乔木树高时不计徒长枝。5.4 测量灌高时,取每丛3个以上主枝高度的平均值。5.5 测量冠径和蓬径,取树冠(灌蓬)垂直投影面上最大值和最小值直径的平均值,最大值与最小值的比值应小于1.5。5.6 检验苗木苗龄和移植次数,应以出圃前苗木档案记录为准。5.7 4.1.3条内容用感观检测。6 检验规则6.1 苗木检验地点限在苗木出圃地进行,供需双方同时履行检验手续,供方应对需方提供苗木的树种、苗龄、移植次数等历史档案记录。6.2 珍贵苗木、大规格苗木和有特殊规格质量要求的苗木要逐株进行检验。6.3 成批(捆)的苗木按批(捆)量的10%随机抽样进行质量检验。6.4 同一批出圃苗木应统一进行一次性检验。6.5 同一批苗木的质量检验的允许误差范围为2%;成批出圃苗木数量检验的允许误差为0.5%。详见下表1和表2。
6.6 根据检验结果判定出圃苗木合格与不合格。当检验工作有误或其他方面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必需进行复检时,以复检结果为准。6.7 涉及出圃苗木进出国境检验时,应事先与国家口岸植物检疫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联系,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履行植物进出境检验手续。6.8 苗木出圃应附《苗木检验合格证书》,一式三份。其格式见表3:7 标志、掘苗、包装、运输和假植7.1 标志7.1.1 苗木应带有标志牌。7.1.2 标志牌上印注内容:苗木名称、拉丁学名、起苗日期、数量、植物检验证号和发苗单位。7.1.3 标志牌挂设按苗木种类或包装件数为单位。7.2 掘苗7.2.1 苗木的适宜掘苗时期,按不同树种的适宜移植物候期进行。7.2.2 起掘苗木时,当土壤过于干旱,应在起苗前3天~5天浇足水。7.2.3 常绿苗木、落叶珍贵苗木、特大苗木和不易成活的苗木以及有其它特殊质量要求的苗木,应带球起掘。7.2.4 带土球苗木掘苗的土球直径应为其基径的8倍~10倍,土球厚度应为土球直径的4/5以上。7.2.5 裸根苗木掘苗的根系幅度应为其基径的8倍~10倍,尽量保留护心土。7.2.6 苗木起掘后应立即修剪根系,同时适度修剪地上部分枝叶,根系断面达2.0cm以上应进行药物处理。 7.2.7 裸根苗木掘取后,应防止日晒,进行保湿处理。7.3 包装 7.3.1 裸根苗木起运前,应适度修剪枝叶、绑扎树冠,并用保湿材料覆盖和包装。7.3.2 带土球(土台)苗木,掘取后立即包装,应做到土壤湿润、土球(土台)规范、包装结实、不裂不散。7.4 运输7.4.1 苗木必须及时运输,在长途运输中应专人养护,保持苗木有适宜的温度和湿度,防止苗木曝晒、风干、雨淋和机械损伤。7.4.2 苗木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保持苗木、土球(土台)及包装完好无损。7.4.3 苗木的体量过大或土球直径超过70 cm以上,应使用吊车等机械装卸。7.5 假植7.5.1 苗木运到栽植地应及时进行定植,不能及时定植时,应进行临时性假植。7.5.2 苗木秋季起苗待翌春后栽植时,应进行越冬性假植处理。
城市绿化植树工程施工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1.0.1 植树工程是城市绿化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统一标准,提高施工质量,使植树工程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特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城市风景林地、防护林带和道桥绿化等植树工程。1.0.3 本规范适用于种植干径15cm以下的乔木,高4m或土球直径1.3m以下常绿乔木,高度2.5m以下的灌木和藤本植物的质量技术标准。1.0.4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以及本市多年来施工经验和技术总结制定的。1.0.5 为植树工程配套的构筑物、市政设施和绿化工程中草坪、地被、花卉的施工,应符合本市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术 语
2.0.1 植树工程:即园林树木种植工程,包括种植乔木、灌木、藤本树木。2.0.2公共绿地:指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2.0.3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的小游园、宅旁绿地、公共建筑附属绿地。2.0.4单位附属绿地:指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内部自建的绿地。2.0.5防护林带:指为城市改善环境,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而营建的林带和片林。2.0.6城市风景林地:自然环境优美,风景名胜集中,具有一定规模、范围的绿地地域。2.0.7道桥绿化:指道路两侧行道树、绿化带和立交桥区范围内的绿化。2.0.8绿化工程:即园林植物种植工程,包括种植树木、种植花卉、种植草坪和地被植物。2.0.9乔木:主干明显而直立,植株高大的木本植物。2.0.10灌木:无明显主干或主干甚短,植株低矮的木本植物。2.0.11常绿树:终年具有绿叶的树木,包括常绿乔木和常绿灌木。2.0.11藤本植物:茎干细长,不能直立,攀附在大树或它物上生活的植物。2.0.12种植土:宜于植物生长的土壤,土壤理化性能好,结构疏松,通气、保水、保肥能力强。2.0.13客土:指将栽植地点或种植穴中不适合树木生长的有害土壤更换成种植土。2.0.14假植:树木不能及时种植时,将根部、土球用土埋严或围起。2.0.15修剪:指将树体、器官(根、茎、叶、花等)的某一部分剪短或疏删,达到平衡树势,更新复壮的目的。2.0.16疏剪:将枝条从分枝的基部剪除称疏剪或疏枝。使枝条分布合理,达到通风透光、减少蒸发的目的。2.0.17短截:从枝条上选留一合适的芽后将枝条剪短,达到刺激侧芽萌发新梢的目的。2.0.18成活率:指树木种植后到规定时间,检查的成活株数占种植总数的百分比。2.0.19非植树季节植树:在本市指除春、雨、秋三季以外季节的植树。也可称树木生长季节的植树。第三章 施工前的准备
3.0.1 植树工程施工前必须做好各项施工的准备工作,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准备工作内容包括:掌握资料、熟悉设计、勘查现场、制定方案、编制预算、材料供应和现场准备。3.0.2 开工前应了解掌握工程的有关资料,如用地手续、上级批示、工程投资来源、工程要求等。3.0.3 施工前必须熟悉设计的指导思想、设计意图、图纸、质量、艺术水平的要求,并由设计人员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3.0.4 现场勘查,施工人员了解设计意图及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勘查,一般包括:现场周围环境、施工条件、电源、水源、土源、交通道路、堆料场地、生活暂设的位置,以及市政、电讯应配合的部门和定点放线的依据。3.0.5 工程开工前应制定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以下内容:a)、工程概况:工程项目、工程量、工程特点、工程的有利和不利条件。b)、确定施工方法:采用人工还是机械施工,劳动力的来源,是否有社会义务劳动参加。c)、编制施工程序和进度计划。d)、施工组织的建立,指挥系统、部门分工、职责范围、施工队伍的建立和任务的分工等。e)、制定安全、技术、质量、成活率指标和技术措施。f)、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水、电源、交通道路、料场、库房、生活设施等具体位置图。g)、施工方案应附有计划表格,包括:劳动力计划、作业计划、苗木、材料机械运输等。3.0.6 编制施工预算应根据设计概算、工程定额和现场施工条件、采取的施工方法等编制施工预算。3.0.7 重点材料的准备:如特殊需要的苗木、材料应事先了解来源、材料质量、价格、可供应情况。3.0.8 做好现场准备,包括:三通一平,搭建暂设房屋,生活设施,库房。事先与市政、电讯、公用、交通等有关单位配合好,并办理有关手续。3.0.9 关于劳动力、机械、运输力应事先由专人负责联系安排好。3.0.10 如为承包的植树工程,则应事先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办理必要手续,合同生效后方可施工。第四章 苗木质量要求
4.0.1 苗木本身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绿化美化效果,为此苗木质量应符合苗木出圃质量标准和设计对苗木质量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a)、乔木的质量标准:树干挺直,不应有明显弯曲,小弯曲也不得超出两处,无蛀干害虫和未愈合的机械损伤。分枝点高度2.5-2.8m。树冠丰满,枝条分布均匀、无严重病虫危害,常绿树叶色正常。根系发育良好、无严重病虫危害,移植时根系或土球大小,应为苗木胸径的8-10倍。b)、灌木的质量标准:根系发达,生长茁壮,无严重病虫危害,灌丛匀称,枝条分布合理,高度不得低于1.5m,丛生灌木枝条至少在4-5根以上,有主干的灌木主干应明显。c)、绿篱苗的质量标准:针叶常绿树苗高度不得低于1.2m,阔叶常绿苗不得低于50cm,苗木应树型丰满,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