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的名誉权官司
人是一种社会动物。谚曰:“燕过留声,人过留名”,在社会生活和交往过程中,一个人珍惜自己的名誉是相当自然的一件事情。人们常说的“身败名裂”,实际上,更多的情况下是名裂而导致身败。名誉的这种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社会秩序得以维系。我们可以想象,当一个社会中相当数量的人不珍惜名节,无所谓声誉、口碑,这个社会要形成和维持良好的秩序实在是一件极困难的事情。
从另一方面说,正因为名誉至关重要,破坏、诋毁他人名誉以牟取私利的事情便可能发生。在今天这个大众传媒时代,电视、报纸、电台等媒体在传播各种资讯、对各种社会人物或现象作出评论的过程中,也可能损害相关人物的名誉,并由此引发名誉权官司。近年来,我国法院受理和判决的这类案件似乎是有增无减。然而,由于有关法律对名誉权问题的规定相当笼统(当然我们也很难要求立法机关对这类事项作出细致入微的规定),相关的学理讨论又很缺乏,于是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案件在判决方面便不免有些偶然性和不确定性。由于这种不确定,又使得传媒在报道有关事件时无所措手足,不知采取怎样的尺度才能够既起到媒体应有的监督作用,同时又不使自己动辄得咎,动辄被拉上被告席。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