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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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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废物爱情孤独 上传于:2024-06-14
2010年6月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须知 一、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考试流程 1、8:45考生进入考试所指定的考场,考生主动出示准考证、身份证件接受监考人员检查,考生不能携带违规物品入场,在考场座位表上规定的位置签字,按准考证上的座位号入座。 2、9:00起到考试结束,迟到考生不能进入考场。全体考生监督监考人员启封试卷袋并由学生代表签字。考生按要求填涂两张答题卡,特别强调的是只能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在答题卡上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用2B铅笔涂黑相应的信息点。考生暂不填写答题卡2上试卷代号一栏。考生不能提前答题。 3、9:10 考试正式开始。考生做试题的第一部分,即写作部分(凡需书写答案处, 必须用黑色字迹签字笔书写,并在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红色矩形边框限定区域的答案无效)。 4、9:35发试题册。试题册背面向上放到考生桌子左上角,考生不得提前翻阅或改变试卷位置,否则按违规违纪处理。 5、9:40写作部分考试结束。考生接到监考员命令后打开试题册,开始做试题的第二部分,即快速阅读理解部分,考生15分钟后(即9:55)结束快速阅读理解部分的答题。 6、以上两部分(写作部分和快速阅读理解部分)均在答题卡1上做答。 7、9:55监考员收答题卡1。收卷期间考生不得答题,否则作违规违纪处理。 8、10:00听力考试正式开始。听力考试结束后,考生开始做试题的第四部分。 9、11:10考生按监考员提示将试题册封面上的试卷代号填涂在答题卡2上试卷代号一栏。 10、11:20考试结束,考生停止答题。考生在原位等候监考员验收各考生试题册和答题卡2无误后方可退场(严禁考生带走试题册和答题卡)。有违规违纪的考生由监考员在考场记录单上记录并要求考生签字确认。 二、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考试流程 1、14:45考生进入考试所指定的考场,考生主动出示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接受监考人员检查,考生不能携带违规物品入场,在考场座位表上规定的位置签字,按准考证上的座位号入座。 2、15:00起到考试结束迟到考生不能入场。全体考生监督监考人员启封试卷袋。并由学生代表签字。考生按要求填涂两张答题卡,特别强调的是只能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在答题卡上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用2B铅笔涂黑相应的信息点。考生暂不填写答题卡2上试卷代号一栏。考生不能提前答题。 3、15:10 考试正式开始。考生做试题的第一部分,即写作部分(凡需书写答案处, 必须用黑色字迹签字笔书写,并在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红色矩形边框限定区域的答案无效)。 4、15:35发试题册。试题册背面向上放到考生桌子左上角,考生不得提前翻阅或改变试卷位置,否则按违规违纪处理。 5、15:40写作部分考试结束。考生接到监考员命令后打开试题册,开始做试题的第二部分,即快速阅读理解部分,考生15分钟后(即15:55)结束快速阅读理解部分的答题。 6、以上两部分(写作部分和快速阅读理解部分)均在答题卡1上做答。 7、15:55监考员收答题卡1。收卷期间考生不得答题,否则作违规违纪处理。 8、16:00听力考试正式开始。听力考试结束后,考生开始做试题的第四部分。 9、17:10考生按监考员提示将试题册封面上的试卷代号填涂在答题卡2上试卷代号一栏。 10、17:20考试结束,考生停止答题。考生在原位等候监考员验收各考生试题册和答题卡2无误后方可退场(严禁考生带走试题册和答题卡)。有违规违纪的考生由监考员在考场记录单上记录并要求考生签字确认。 三、全国大学俄语四级考试考试流程 1、8:45考生进入考试所指定的考场,考生主动出示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接受监考人员检查,考生不能携带违规物品入场,在考场座位表上规定的位置签字,按准考证上的座位号入座。 2、9:00起到考试结束迟到考生不能入场。全体考生监督监考人员启封试卷袋。并由学生代表签字。考生按要求填涂答题卡和试卷上的姓名、准考证号,用2B铅笔涂黑相应的信息点。考生不能提前答题。 3、9:15-9:45 听力考试时间。 4、11:15考试结束,考生停止答题。考生在原位等候监考员验收各考生试卷一、试卷二和答题卡无误后方可退场(严禁考生带走试题册和答题卡)。有违规违纪的考生由监考员在考场记录单上记录并要求考生签字确认。 四、考生注意事项 (一)考试时间为: 英语四级:6月19日上午9:00 - 11:20; 英语六级:6月19日下午3:00 - 5:20; 俄语四级:6月19日上午9:00 - 11:15。 (二)入场时间:考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即上午大学英语四级及小语种四级考生8:45进入考场,下午英语六级考生2:45进入考场。上午9:00,下午3:00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作缺考论。 (三)考生一律凭准考证、身份证和学生证三证参加考试,证件不全者须持各系开具带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的证明,并加盖各系印章(印章需压照片),不可用其它证件代替。要求考生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字。 (四)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2B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橡皮、耳机、电池。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迹签字笔书写,用2B铅笔填涂相应的信息点。上述文具要保证质量,以免假冒伪劣产品影响考试效果。考务办公室不提供备用耳机及相关文具,考试过程中不准互借文具。 (五)禁止携带手机、MP3、诺亚舟、文曲星等无线通讯设备和电子词典等进入考场,违者一律取消考试资格或以作弊论处,并按《山东科技大学考试违纪认定及处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处理。考生不得携带电子手表进入考场,只允许携带指针式手表。考试过程中凡手机开启者,按考试作弊处理。 (六)英语四、六级听力均采用发射台统一放音,接收频率78Hz,小语种考场用录音机播放听力。自6月17日(星期四)-18日(星期五)下午4:30-6:30全校统一试音,请各位考生到相应考场调试耳机。考生自备备用耳机,注意更换耳机电池。 (七)考试期间应注意的事项:   1、本次英语考试仍采用A、B卷制。考生一定要按考场指令要求在答题卡上准确划写学校代号(学校代号即准考证号前五位:37025)、准考证号及实考试卷代号A或B(试卷代号在试题册上),不划或错划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2、因采用计算机阅卷,必须在规定考生做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签字笔做答,必须在答题区内作答,超出红色矩形边框限定区域的答案无效。填涂信息点时只能用铅笔(2B)涂黑。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一律无效。   3、小语种试卷不分A、B卷。   4、考试全过程中,考生不得中途退场。考试结束后,试题册和答题卡必须全部上交,任何人不得带出考场,否则按有关规定从严论处。 (八)严格考试纪律,一经发现作弊,取消考试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本次考试配备了隐形耳机、手机短信探测仪和屏蔽仪,对手机、耳机作弊行为进行严密监测。本次考试监督举报电话:58863200、58863133,举报邮箱:jnjkb@163.com   注:考研辅导班星期日上课教室调至3-223教室。 五、CET考生守则   一、按照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要求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   二、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午8:45开始,下午2:45开始)入场,入场开始15分钟(即上午9:00,下午3:00)后,禁止入场。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学生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考生要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为下列证件之一:居民身份证、军人及武警人员证件、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贴有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证号码证明、护照等),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并按要求在考场座位表上签名。   三、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橡皮。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移动电话等)、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四、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五、答题前应认真填写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答题卡中该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答题卡一律无效。   六、除有特殊原因,在考试结束前禁止提前退场。   七、必须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做答,填涂信息点时只能用铅笔(2B)涂黑。只能在规定考生做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一律无效。   八、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九、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校纪校规处理。   十、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要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离开考场。   十一、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六、《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考生部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试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破坏考试的公平、公正,以非法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一)故意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偷取他人试卷、试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电子设备或者利用其他工具、方式传递试题答案、信息的; (五)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试卷的; (七)在试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其他以欺骗手段获得试题答案或者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直接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试卷答案基本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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