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商务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颁布的《电器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
租赁标的及期限
甲方将 一台提供给乙方使用,从 年 月 日 时起到 年 月 日 时交付给乙方使用,租期 (年),(年)租费用 元,共 元。此电器只能由乙方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租金、押金标准及交付期限
乙方在提取同时须向甲方交纳租金200元人民币/台,合同期满退回押金。如乙方需延长合同期限,提前2月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方可继续使用。
甲方责任
向乙方提供的性能必须良好;因甲方产品本身问题不能继续使用的情况,甲方应当即更换相当档次和新旧的为乙方服务。
乙方责任
所租赁电器不得人为损坏,包括(自行拆卸,人为摔打等行为),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所损怀电器的押金不退还;
使用电器场所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如从事所产生的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所交押金不退还;
在租赁期间发生租赁标的被偷盗的以及其他非人为原因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所损怀电器的押金不退还;
纠纷解决方式
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当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