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
水利建设工程测绘勘察设计合同
采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采购人:
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内容及规模:
(1)地质勘察、测量,可行性研究(需要时)、初步设计(含概、预算)及相关技术服务,并获得相关部门审批。
(2)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阶段后续服务。
(3)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压覆矿藏、征地移民、社会风险评估、节能评估等各项前期立项所需专题报告(以水利发改等部门的要求为准),并获得相关部门审批。
1.3 工程建设地点:
1.4 工程投资估算:_________(以国家批复为准)。
1.5 工程进度安排:_________年~_________年。
1.6 工程设计阶段: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含概、预算)。
1.7 主要技术标准: 按现行国家及行业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
第二条 设计要求
2.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2 满足现行国家及行业技术规程、规范要求。
2.3 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
2.4 满足建设工程相关审批要求。
第三条 设计成果:
3.1供应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向甲方提交与本合同工作内容有关的设计成果文件。
3.2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20天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利、发改部门需要可研报告时,否则直接做初设);初步设计报告(含概预算)于可研报告审批后60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阶段提交。
3.3 提供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含概、预算)、专题报告及附图文件一式壹拾伍份,并提供电子版。
3.4 提供施工图文件一式壹拾伍份,并提供电子版。
第四条 合同费用及支付方式
4.1 本项目合同费用包括各阶段报告编制费、咨询服务费、专家评审费、利润、税金等各项费用。
4.2 勘测设计费用以国家批复下浮40%支付(不包括县市级配套)。若本项目未获国家立项拨款,将仅支付本次招标成交额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不支付任何后期费用。
4.3合同签订后若作业范围、项目、规模、条件等工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工作量发生变化的,其费用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相关补充协议。
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付费额(元)
支付条件
1
_________万(预付款)
合同签订后30日内
2
支付初设编制费用_________万(预付款)
初设报告完成通过审查批复,且将合格设计成果交付后30日。
3
支付至合同总价的_________%(扣除前两次预付款)
交付第一批施工图后(项目国家立项,工程资金下达)。
4
支付至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施工图全部交付(项目国家立项,工程资金下达)。
5
合同总价的剩余部分
工程竣工审计后,支付合同总价剩余的款项,多退少补。(项目国家立项,工程资金下达)。
第五条 采购人和供应商信息
5.1 采购人代表:
5.2 供应商:
5.2.1 供应商资质:
5.2.2 设计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采购人作出解释。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为:
(1)采购人竞争性磋商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设计合同(含补充设计合同)
(4)采购人的补充说明文件和补遗书(如果有);
(5)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
(6)国家技术标准;
(7)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第七条 采购人的未见权利与义务
7.1 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7.2 采购人应帮助供应商搜集有关设计基础资料,并为供应商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提供方便。
7.3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第八条 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
8.1 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科学的、认真细致的设计服务。
8.2按照合同约定限期保质保量提供阶段性成果、最终设计成果,并对提交的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
8.3 配合采购人进行项目申报审批,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或其它帮助。
8.4供应商交付设计成果后,按规定参加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的设计审查,按照审查结论和意见对设计成果进行调整、补充、修改和完善,以达到相应设计要求,并承担审查费用
8.5采购人在设计和施工进行过程中提出的咨询和反馈信息,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的48小时内响应服务。
8.6 供应商须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合格设计成果(即须提交经发改、水利部门审查通过的合格设计成果),并负责进行设计交底和处理有关设计问题。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合同生效后,供应商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供应商应向采购人退还支付费用,并处以所支付费用的等额违约罚金。
9.2 由于供应商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设计成果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照项目应收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