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编制核定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一、定编原则和目标
(一)为适应学校教育教学事业发展的需要和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遵循“精简、高效、科学、优化”的原则,合理确定教职工与学生比和师生比。全校以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对定编统筹规划;通过科学定编;有效配置学校人力资源,形成自我约束、竞争激励和人才流动机制,建设一支精干、高素质、充满活力的教职工队伍,增强学校办学实力,促进学校教学、科研产出与学科发展,提高学校办学效益和办学水平。
(二)定编要保证教学、科研两个重点,教师总数应占学校教职工总数的60%以上,师生比逐步达到1:12。通过定编,实现减员增效,逐步精简非教师人员,实现各类人员科学、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通过建立编制的分类管理制度,确立学校的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探索高校固定编制和流动编制相结合的复合式编制管理模式,促进学校后勤系统社会化和校办产业企业化的改革步伐。
(四)完善编制管理同岗位设置、聘任、考核、人才流动等相结合的高校管理体制,通过严格和规范编制管理,逐步形成编制管理上的自我约束机制,抑制人员的机械增长,不断优化人员结构。
二、定编依据
(一)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草案)》(以下简称《编制规程》)
(二)教育部《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三)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四)教育部《关于划转我部管理的高等学校当前人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学校工作职责、任务和人员实际情况: 1、教学工作量:学校及各院教学工作量 2、科研工作量:学校及各院科研经费量 3、学校及各院(部)学生规模 4、党政职能部门及各单位工作职责与任务 三、编制分类与范围划分学校编制分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和非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等两类。
(一)学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
1、按职能和任务不同,学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分为教学编制、科研编制、教学辅助编制和党政管理编制等四类: (1)教学编制:为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及相关学术研究工作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2)科研编制:为完成与人才培养密切相关的科研工作需要配备的人员编制,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专门科学研究机构或承担重要科学研究任务所专项配备的人员编制。(3)教学辅助编制:从事实验技术、图书信息资料、学生实习指导、电化教育以及其他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编制。 (4)党政管理编制:学校党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行政管理、行政事务工作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
2、按性质和管理模式不同,学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分为固定编制和流动编制等二类: (1)固定编制:指按学校教育教学事业需要和上级规定数量比例所确定的相对稳定的人员编制。 (2)流动编制:因各种原因暂时未正式调入学校的校聘特聘教授,可占用学校流动编制。
(二)学校非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学校非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分流动岗位编制和学校直属(附属)单位编制等两类:
1、流动岗位编制学校投放一定数量的流动岗位编制。流动岗位编制分全职流动岗位编制和非全职流动岗位编制。(1)全职流动岗位编制:全职流动岗位编制主要包括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岗位所在单位因工作需要,所聘任的固定编制人员之外的原学校正式职工编制;以及各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未调入学校的校外人员。(2)非全职流动岗位编制:非全职流动岗位编制主要包括各单位临时聘用的在读研究生以及兼职人员。
2、直属(附属)单位编制直属(附属)单位编制包括以下三部分:① 后勤人员编制;② 校产开发人员编制;③ 其它附属单位编制:如出版社、校医院、涿州教学实验农场等单位编制。
四、编制核定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分工 在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归口管理与分类核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由人事处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归口核定与管理工作的分工如下:
(一)教学编制由教务处、研究生院会同人事处负责核定;
(二)科研编制由科学技术处会同人事处负责核定;
(三)实验人员编制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学技术处负责核定;
(四)图书资料人员编制由人事处会同图书馆进行核定;
(五)党政管理人员编制由人事处会同学校办公室和党委组织部进行核定;
(六)其它单位人员编制由人事处会同相关单位核定。核定各单位编制时,各归口管理部门要会同被定编单位一起开展核编工作,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意见。
五、编制核定工作的范围、办法与程序
(一)学校编制核定范围为学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和流动编制,不包括附属单位人员编制。
(二)核定学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采取总量从紧,对各类人员编制按结构比例进行控制的办法。学校根据上级部门批复我校的总编制限额和国家规定的有关定编标准,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订我校编制标准的主要指标,研究提出学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数和教师等各类人员编制的结构比例。根据国家新出台的有关编制标准,结合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和承担国家任务的变化情况,学校将适时调整有关编制标准。 学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按比例总体划分如下:全校教学、科研人员编制数占学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总数的60%,教辅人员编制占20%,党政管理人员编制占14%,其它发展预留编制占6%。
(三)我校编制核定工作根据学校在校生规模和工作任务变化,二至四年集中核定一次。
(四)集中定编时,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学校规定的定编标准和各单位工作量,会同有关部门将各类编制数分解到各单位。
(五)各单位各类人员编制先由归口管理部门核定并初审,再由人事处统一汇总审核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各单位编制方案,报经学校审批后,统一下达实施。
(六)各单位将学校下达的各类编制数根据工作需要分解设置到基层单位,并同时进行定岗工作。
六、学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核定标准 学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数依据国家制定的有关编制标准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主要指标和辅助指标分别是教职工与学生比和师生比,其中学生数按照标准学生人数计算。根据《编制规程》的规定,各类学生计算为标准生的折算权数分别是:本科、专科生、成人脱产生为1,外国留学生为3,博士研究生为2,硕士研究生、研修生及访问学者为1.5,夜大生为0.3,函授生为0.1。
(一)教师编制 教师编制包括教学编制和科研编制。为加强教学、科研两个中心建设,学校实行对学院按教学和科研工作量分别核定纯教学编制当量和纯科研编制当量,并将两者相加混算为教学科研编制数。学校制订教师教学和科研基本工作量核算参考标准,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和科研基本工作量核算细则。
教师编制数=教学当量编制数+科研当量编制数+教学科研调节编制数
1、教学当量编制数 根据各院部承担的本专科和研究生教学任务,计算教学编制当量:院部教学当量编制数 = 全校教学当量编制数×该院部承担教学工作量占全校教学总工作量的比重有关教师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具体制定。
2、科研当量编制数 根据各单位承担的科研工作任务量,计算科研当量,将科研当量编制数分解到各单位。其中各单位的科研工作任务量按科研经费数核算。院部科研当量编制数=全校科研当量编制数×该院部承担科研任务经费占全校科研任务经费总量的比重 注:(1)科研经费量核算办法由科学技术处具体制订;(2)各院科研经费数以进入学校财务并纳入科学技术处管理的为准;(3)社科类课题经费×5作为科研经费当量与自然科学类课题经费比较;(4)集中核编时科研经费数取近二年平均数。 3、教学科研调节编制数 教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