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雇佣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全称: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联系人:
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出生年月:
户籍所在地:
居民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业务发展的需要,雇佣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服务,乙方因
原因(乙方自行填写),不能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乙方承诺由于个人原因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劳动关系问题与甲方无关,也不会与甲方产生任何劳动纠纷。基于此,经双方协商订立正式《劳务雇佣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如双方需要,可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签劳务雇佣协议。如协议期已满,双方不再续签协议,但受雇方从事的有关工作和业务尚未结束,则协议应顺延至有关工作业务结束。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 岗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甲方按工作标准经考核、考评确认乙方不胜任本岗位工作,可以调换乙方的岗位工作。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根据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乙方的岗位工作。
第五条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承接与乙方职责相关的个人业务。
第六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担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各类社会劳动保险费用及乙方档案,因乙方个人原因致使甲方不能正常办理手续,均由乙方自行缴纳和保管。
第八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附加条款。
第九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作制。
第十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在协议履行期间乙方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假、婚丧假、年假等休假权利。
第十一条 甲方每月 18 日以货币或转账形式支付乙方劳务报酬。
第十二条 协议期满前三十日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续签协议,在约定时间内乙方未按时进行签订的,则视为自行放弃续签,协议到期自动终止,双方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经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