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务合同(3)
以 公司,总部设于 为一方(以下简称“雇主”)和以中国 公司,总部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为另一方(以下简称“中国公司”)通过友好协商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本合同。
鉴于雇主希望为其在 (国) (地)(以下简称“工地”) (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提供劳务,中国公司愿意为本工程提供劳务;
现双方同意如下条文:
第一条 总则
一、雇主负责实施本工程,中国公司负责为本工程提供劳务。
二、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双方间全部遗留问题,包括财务总理处理完毕之日止。
第二条 人员
一、中国公司应按本合同附件一“提供劳务明细表”和附件二中商定的工种、人数、技术条件、派遣日期和工作期限,为本工程派出其受权代表,各类技术人员、工人、管理和服务人员(以下简称“人员”)
二、附件一和二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一般不得变更,在特殊情况下雇主要求变更时,经中国公司同意应按下述规定办理:
1.人员离开北京之前如需变更时,雇主应将变更内容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中国公司。如雇主变更计划未能及时通知中国公司,而中国公司已按计划集中人员和订购机票雇主应负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人员工作期限期满之日前,如需终止雇佣,雇主应在终止雇佣之前,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中国公司。
3.人员工作期限如需延长,雇主应在期满之前,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中国公
司。
三、中国公司受权代表负责组织人员在工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中国公司的义务,并负责管理人员的内部事务。
第三条 签证和其它证件
一、中国公司应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出入中国国境的一切必要手续,并承担其费用。
二、雇主应按项目所在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出入项目所在国及居留、工作许可证和司机驾驶执照等一切必要手续,并承担其费用。
雇主为人员办理上述手续,应向中国公司具体明确提出由中国公司提供的全部必要的证件,如因雇主的要求不明确而引起证件不足致使人员不能入境或无法获得居留和工作许可证,则中国公司不负责任。
三、如雇主未能为人员获得在项目所在国的居留,工作许可证和司机驾驶执照等,而使人员无法进行工作,则雇主应付给人员在此期间的合同工资。如人员因此被迫返国时,则雇主应负担人员的回程旅费,并支付每人×个月合同工资的赔偿费。
如中国公司没有按雇主要求提供全部必要的证件,从而使雇主无法为人员办理在项目所在国的居留和工作许可证等使人员无法工作或被迫返回中国,人员工资、回程旅费等由中国公司负担。
四、中国公司应按本合同附件一和二将人员的姓名、出生地和日期、职称、护照号码、发照日期和单位、出发日期通知雇主或雇主在项目所在国的受权代表。雇主应在接到中国公司的通知后即向项目所在国政府办理申请入境的必要手续,并通知中国公司。同时雇主应通过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通知该国驻华使馆,以便办理入境签证。
第四条 对中国公司人员的要求
人员应:
(1)符合双方在附件一商定的技术条件;
(2)遵守项目所在国的法律和法令,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3)尊重雇主人员的技术指导;
(4)不参与项目所在国的任何政治活动;
(5)遵守工地和驻地的纪律和规章制度;
(6)与雇主为实施本工程而雇佣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合作共事。
第五条 对雇主的要求
雇主应:
(1)对人员给予正确的技术指导;
(2)尊重人员的人格,风俗和生活习惯;
(3)不干涉人员在非工作时间的活动自由;
(4)保障人员的安全;
(5)对人员的解雇和更换,应由双方工地的受权代表商定。
第六条 工作时间
一、人员每周工作6天(遇有节日应包括在内),每天工作白班8小时,夜班7小时,每天工作时间安排由雇主与中国公司受权代表在工地商定。
二、凡由于待料、停电、气候恶劣等非人员的责任而造成的停工,应计为工作时间,合同工资照付。
三、驻地至工地的单程所用时间,不应超过20分钟,超过的时间应计入工作时间。
四、人员自中国到达工地后和本合同期满自工地回中国前,应分别享有×天有薪休息。
第七条 合同工资
一、人员的月合同工资(包括伙食费)在本合同期第一年内按以下标准(美元)支付:
1.半熟练工,帮厨,服务人员
2.熟练技工,厨师
3.工长
4.技术员,护士,翻译,会计员
5.驻地经理
6.工程师,医师,会计师
7.高级工程师,
8.副受权代表
9.受权代表
二、如本合同期超过1年,人员应自第二年始,每年月合同工资递增 %。
第八条 夜班及加班
一、根据工程的需要,雇主要求人员在夜班工作和加班,应商得中国公司受权代表同意,每月加班工作小时原则上不得超过 小时。
二、夜班时间系指从当日晚上九时至次日晨5时,人员夜间工作(指正常夜班工作)雇主应按合同工资150%支付工资;人员夜间加班,雇主应按合同工资200%支付加班费。
三、人员平日加班(指八小时之外的工作小时,非属于夜间),雇主应按合同工资150%支付加班费。人员在节假日或每周休息日加班(指所有工作小时不论是否属于夜间),雇主均应按合同工资200%支付加班费。
四、小时的合同工资,按下式计算:
月合同工资
25×8
第九条 工资和加班费支付
一、人员工资支付应自人员离开中国 之日起至回到中国 之日止。平均日工资为月合同工资的1/25。
二、中国公司在工地的受权代表应按雇主提供的表格填写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编制工资单,在每月工资结算日即 日后×天内即 日前提前雇主在工地的受权代表审核批准。
三、工资单审批后,雇主应在每月工资结算日后 天即 日内将工资和加班费以美元支付给中国公司。其中: %电汇至北京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公司帐号 ; %支付给中国公司工地受权代表。如雇主延迟付款应按延迟天数,每天支付所欠付款总额的 ‰(千分之几)以美元向中国公司支付利息。
付款自汇款银行把所需汇款的电传发至北京的中国银行之日(起息日)起。
第十条 税金
中国公司应负责为人员交纳中国政府所征收的一切税金;雇主应负责为人员交纳项目所在国政府所征收的一切税金。
第十一条 节假日、每周休息日和年度休假
一、按项目所在国的政府规定,每周的休息日为星期 。
二、人员应享受项目所在国政府颁布的法定节、假日和中国春节2天,国庆节1天的休假,共 天。
三、人员每工作期满1年,享受为期××天的回国年度休假。雇主应承担休假人员从驻地至中国 间的返往旅费。人员工作不满一年,其实际休假天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实际工作月数× =休假天数
12
四、人员在项目所在国的节、假日和中国上述节假日以及年度休假期间,应享受全部合同工资。
五、因本工程需要并应雇主要求人员可不回国休假而留在工地继续工作,但需经双方代表协商同意。在此种情况下,人员年休假工资及其从工地到北京间的往返旅费雇主照付,同时支付人员在年度休假期间的实际工作天数的合同工资和加班费。
第十二条 预付工资
一、雇主在每批人员抵达工地后,即应向中国公司受权代表以当地货币支付每人相当于×××美元的预付工资。
二、中国公司对上述预付工资从人员抵达工地后第 个月开始偿还,分 个月还清,每月偿还几分之一。
第十三条 动员费
一、雇主应向人员每人支付 美元的动员费。
二、上述动员费应在每批人员抵达工地后由雇主随同人员的机票费以美元一并电汇至中国银行中国公司帐号。
第十四条 保险
一、中国公司为人员自其离开中国 之日起至返抵中国 之日止在中国投保人身意外险,保险费由雇主承担。雇主应随人员的月合同工资以美元一并向中国公司支付每人每月 美元保险费。
二、人员在中国投保人身意外险后,雇主对于人员在整个合同期间因工伤患病或其它原因而造成的残废或死亡均不再承担赔偿费。
三、人员在中国投保人身意外险后,如经雇主要求,中国公司可向雇主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免雇主为人员在项目所在国重复投保。
第十五条 医疗和病假
一、雇主应为人员在整个合同期间因病或因工伤提供免费医疗、药品和住院治疗。所需中药中国公司可代购,但药费、包装费和运费由雇主承担。
二、人员如因病或因工伤休假不超过1个月,雇主应支付全部月工资。如休假超过1个月但不足3个月,雇主应支付 %月合同工资。如休假超过3个月仍不痊愈需送回中国继续治疗,雇主不再支付第四个月的工资,但应承担其回中国的旅费。如雇主要求中国公司派人替换该伤或病人员,则替换人员由北京至工地的旅费亦由雇主承担。
三、人员在合同期间如因病或因工伤死,雇方应负责其遗体处理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