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申请书
复核申请人:王全明 (基本情况)
申请人不服邢公交认字【2011】第0031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现特申请复核,望上级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2011年9月11日11时发生在邢临线河会路口西的交通事故重新认定。
复核请求:认定沈莉建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实及理由: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系公交司机沈莉建未按公交站牌停车,在行车道擅自停车上下乘客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2011年9月11日上午11时许,在邢临线河会村口西侧,公交司机沈莉建驾驶冀E85653客车未按路牌靠边停车,在行车道上擅自紧急停车上下乘客,导致复核申请人王全明驾驶的冀EHA555货车与公交车相撞,复核申请人伤势严重,车辆处于全报废状态,本次事故,完全是由沈莉建未按规定停车,在行车道上紧急刹车上下乘客而造成,与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联系,且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沈莉建不承担事故责任,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的规定。
二、公交司机在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事实。销毁证据,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清,同样应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公交车内部的监控录像是查明事故原因的关键证据,当复核申请人提出调取监控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