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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自考法律自考助学本科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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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妖 上传于:2024-06-30
郑州大学自考法律自考助学本科考试科目 030106法律专业(本科)课程设置 主考学校:郑州大学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备注 1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 统考课程﹡ 2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 统考课程﹡ 3 0015 英语(二) 14 统考课程﹡ 4 0167 劳动法 4 统考课程 5 0226 知识产权法 4 助学课程 6 0227 公司法 4 助学课程 7 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 助学课程 8 0230 合同法 5 助学课程 9 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助学课程 10 0249 国际私法 4 助学课程 11 0262 法律文书写作 3 统考课程 12 5680 婚姻家庭法 3 统考课程 13 0169 房地产法 3 (考外语者,任选考3门,计9学分以上;不考外语者,须考完全部6门) 统考课程 14 0233 税法 3 15 5678 金融法 4 16 0259 公证与律师制度 3 17 0263 外国法制史 4 18 0264 中国法律思想史 4 19 6999 毕业论文(实践) 不计学分 实践课程 说明:凡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均可报考本专业 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健康发展,鼓励社会教育机构和组织依法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加强对教育活动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以下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中等学校和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采用全日制、非全日制形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书刊、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以下简称“学习者” )提供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学习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自考机构应健全社会助学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依法对其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社会助学活动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自学考试政策,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社会助学组织及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自学考试机构和主考学校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社会助学管理机构 第五条 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全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和业务规范。 2、制定社会助学工作有关文件和管理规定。 3、指导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考办和主考学校的社会助学管理工作。 4、审批河南省社会助学机构。 5、审批河南省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 6、负责课程过程式考核和助学专业的试点工作。 7、对社会助学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 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考办在省考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为: 1、审核本地区社会助学机构资格并签署意见后报省考办审批。  2、审批社会助学活动专业层次。 3、审批社会助学广告宣传。 4、负责当地社会助学机构的日常监管和年审工作。 5、指导和监督当地社会助学机构组织的课程过程式考核和助学专业考试。 6、完成省考办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主考学校在省考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为: 1、指导主考专业的社会助学活动,负责主考专业的师资培训与考核。 2、对社会助学组织的教育过程、质量、效果等进行检查与评估工作。 3、协助各级考办对社会助学组织进行资格审核、日常监管和年审工作。 4、负责课程过程式考核的命题和作业设置、批改工作。 5、完成省考办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社会助学组织 第八条 各类高、中等学校和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经省考办登记注册,方可举办社会助学活动。 第九条 社会助学组织应具有与办学形式和办学规格相适应、产权明确、独立使用办学场所、教育设备和教学管理人员等条件,保障学习者必要的学习生活和安全条件。 第十条 社会助学组织必须严格遵守独立办学的原则,招生、教学、管理必须由同一主体负责。 第十一条 各类高、中等学校举办社会助学活动,应由学校确定相应的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本校举办的社会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社会助学组织的具体职责为: 1、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践行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育与服务理念,与自学考试管理机构、主考学校共同致力培养各种社会有用人才。 2、依照自学考试专业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采取面授、多媒体、网络等多种方式开展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形式教育活动,为学习者提供个性化、多样化学习指导与服务,帮助学习者理解、掌握课程理论知识,着重培养自强精神、自学能力和知识运用能力。 3、为学习者提供实验、学习设备和场所,开辟实训基地,培养考生实践能力、职业能力,承担部分专业实践环节教学与实践技能培训,协助主考学校组织实践性环节的考核。 4、对学习者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使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成为德才兼备的人才。 5、向学习者开放教育资源,为学习者提供图书资料阅览查询服务,举办各种学术讲座,引导考生开展学习互助及展示、评比活动,推动自学考试文化建设,营造健康向上的学习氛围。 6、发挥学习者与考试机构间桥梁作用,向学习者宣传自学考试各项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做好政策与信息咨询服务,为考生提供学习材料供应,代办考试报名、成绩领取、考籍转移、课程免考、毕业申请等服务。 7、开展学习者职业技能和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培训,为考生广泛开辟就业渠道,做好自学考试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建立毕业生跟踪调查制度。 8、参与全省自学考试网络助学工作,协助课件开发与制作。
t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