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合同
供车方(以下简称甲方):
购车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甲方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同意将 汽车壹辆;发动机号 ;车架号 ,计价人民币 拾 万 千 百 拾 元(¥ ),销售给乙方。
因资金短缺原因,乙方需向银行申请汽车消费信贷专项资金贷款,并请求甲方为其贷款的担保人。
乙方在签订此合同时,首先在银行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申办信用卡,并按不低于所购车辆总价的 %的款项,共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存入该账户。剩余款项 元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按期向该银行归还贷款本息。
作为乙方贷款担保人,甲方接受银行委托,对乙方进行贷款购车的资信审查,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提供详实证明资料配合甲方工作,并在贷款未偿清之前,必须在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办妥所购车辆信用或保证保险以及贷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资抢险、不计免赔险及其相关的附加险。在此前提下,乙方按甲方指定场所对所购车辆进行交接验收,并签署《车辆验收交接单》。
乙方在未付清车款及相关款项前,同意将所购车辆作为欠款的抵押担保物,此抵押物在乙方发生意外且无力偿还时,按最长不超过 折旧比例作价给甲方。并将购车发票、合各证及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交甲方保存,期间不得将所购车辆转让、变卖、出租、重复抵押或做出其他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在乙方提供停车泊位证明及其他入户所需证明条件下,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车辆的牌、证、保险手续,实际费用由乙方承担。
在三保期限内,乙方所购车辆如出现质量问题,自行到厂家特约维修服务中心进行交涉处理。此期间,乙方不得以此为借口停止或拖延支付每期应向银行偿还的人款。
如乙方发生下列情况,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处理:
乙方逾期还款,乙方经甲方 次书面催讨,在第 次催讨期限截止日仍不还款的(逾期 天后,即发出书面催讨,二次催讨间隔为 天,第 次催讨期限截止日为文书发出日第 天);
乙方借口车辆质量问题,拒不按期偿还欠款;
发生乙方财产被申请执行,诉讼保全,被申请破产或其他方面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按期还款的。贷款未偿清之前,不在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本合同第四条所指各类车辆保险;
其他情况乙方不能按期向银行还款;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车辆转让、变卖、抵押。
乙方承诺,不论任何原因发生第八条的事由之一时: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利息,并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持合同就乙方未偿还的全部欠款,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甲方有权按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拍卖变卖乙方所购车辆,拍卖所得价款偿还全部债款和其他欠款。如果出售所得的价值(扣作必要费用外)不足偿还全部欠款和费用总和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如果出售所得超过欠款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