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 款 合 同
______年XX区XX民间融资借字第______号
XXXX融资服务有限公司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下称“甲方”)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_(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保证人统称“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乙方因经营需要,特向甲方申请借款。甲方同意向乙方贷款,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为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根据《贷款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种类
1.1 本合同项下借款为(中期或短期)流动资金借款。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
。
2.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约定的借款用途。
第三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
3.1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小写)_____________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3.2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________,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3.3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甲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划入乙方指定账户,甲方住所为合同履行地。乙方提供的指定账户为: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3.4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到期日、利率如与借款凭证上的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以本合同为准。借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
4.1 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依据实际借款天数按日计息(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按____(月/季)结息,结息日为 __________(每月的20日/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4.2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按下列 方式确定。
4.2.1 月利率为 ‰的固定利率,合同期内不调整。
4.2.2 本合同利率确定为在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
(上/下)浮 %。合同利率实行一期一调整,以 (年/半年/季/月)为一期。第一期的利率确定时间为贷款合同生效日,由乙方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的相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和双方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第一期利率,即年利率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利率确定时间为贷款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由乙方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的相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和双方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当期利率。如遇调整当月不存在与贷款合同生效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分期提款的,一期内无论分几次提款,都按贷款合同生效日或对应日确定的当期利率执行,并在下一期贷款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同时调整。
贷款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是指贷款合同生效日满一期之后的相应日期,如贷款合同生效日为某年5月9日,则以一月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该年6月9日;以一季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该年8月9日;以半年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该年11月9日,以一年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次年5月9日,以后各期依此类推。
4.2.3 其他方式:
。
4.3 经甲方同意乙方提前还款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实际借款期限计付。
4.4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利率确定办法,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甲方于利率变更之日起30日通知乙方,但通知送达与否不影响执行。
第五条 借款发放条件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甲方可以不发放本合同项下借款:
5.1 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真实。
5.2 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了完备的手续。
5.3 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的,有关登记或保险等手续已按甲方要求办妥且该抵押、保险持续有效。
5.4 借款人根据资金实际需求及甲方规定向甲方提出“提款申请”,并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对外支付款项。
5.5 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或抵押物未发生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六条 还款方式
6.1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并按下列 方式还款。
6.1.1 分期偿还:乙方每 个月向甲方还款一次,每次偿还借款 ,每次还款日为 。
6.1.2 一次偿还:乙方在借款到期时向甲方一次偿还全部所借款项本息。
6.1.3 其他方式:
。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甲方有权调查了解乙方、丙方生产经营、家庭财产、财务状况、物资库存以及借款使用等情况。
7.2 乙方不能偿还到期或本合同约定的提前收回情形下的借款的,甲方有权从乙方或丙方在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上划收,划收款项包括依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7.3 对乙、丙方逃避甲方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对乙、丙方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或个人征信系统如实传输借款违约情况,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施公告催收。
7.4 甲方依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乙方发放贷款(因乙、丙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8.2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偿还本金及利息。
8.3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真实最新的财产证明文件、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和信息,并积极配合甲方对其生产经营、收入来源及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8.4 乙方承担本合同有关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公证、鉴定、评估、登记等事项的费用。
8.5 乙方在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转让出售重要资产(财产)等重大事项前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8.6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偿付到期或本合同约定的提前收回情形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乙方同意甲方从其在银行开立的任何帐户上划收。
8.7 不得隐瞒涉及的未结诉讼和仲裁、承担的债务和担保及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产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事项。
第九条 担保
9.1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9.2 丙方完全了解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借款用途,为乙方的借款提供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9.3 丙方的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向乙方通知的还款日之次日起两年。经丙方同意,甲乙双方就本借款合同达成借款展期协议的,丙方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9.4 丙方的保证范围为依据本合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9.5 丙方为企业的,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真实最新的财产证明文件、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和信息,并积极配合甲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收入来源及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丙方为自然人的,应及时向甲方提供个人收入、生产经营、家庭财产状况等相关证明文件。
9.6 当发生以下事件时,丙方须在事件发生后五日内书面告知甲方: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出现其他不利于甲方债权实现的事项。
9.7 本合同项下借款既有借款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又有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当贷款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抵押权时,保证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8 丙方发生主体资格、资本结构、经营体制、经营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等变化,影响担保能力的,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9.9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偿付到期或本合同约定的提前收回情形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丙方同意甲方从其在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上划收。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发放借款,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相同。
10.2 乙方、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