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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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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绝 上传于:2024-06-20
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xx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英文名称:xxx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商会以在贵州省境内常住或长期从事工商业活动的xxxx籍公民创办的工商业机构为主体,团结并吸纳xxxx籍在贵州省地域工作的各界人士,自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非宗教、非政治性的团体组织。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团结、协调、组织在贵州省各类商业机构的xxxx籍人员的智慧和力量,实现“强化交流、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共谋发展、多作贡献、回报家乡”的目标。促进和推动xxxx县企业人员在贵州省的顺利发展,为贵州省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商会的根本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严格按照党中央明确的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功能定位,加强商会党的建设,确保商会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第五条  商会业务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贵阳市工商业联合会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登记注册单位贵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商会办公地址设在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严格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及法律法规,对商会会员进行遵规守法、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不断培养和提高会员的守法意识、经营素质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为会员协调关系、消除纠纷、排忧解难。 (三)沟通和加强会员与当地及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及商业组织之间的联系。 (四)举办各项有益活动,增强本团体的凝聚力与活力。 (五)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的招商引资、参观考察、展销洽谈、交流合作等活动。 (六)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等信息咨询、岗位培训等服务。 (七)举办各种商务专题论坛、研讨会等。 (八)接受并采纳会员的相关商务合理建议,开展相应的有效活动。 (九)其它在商会职能范围内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拥护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xxxx籍企业及个人,以及对xxxx县发展做出贡献的非xxxx籍企业及个人,均可申请加入商会。 第九条 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良好业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个人会员:在所从事的行业及领域内具有一定成就和影响力的企业家、个体工商户或个人。 第十条  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商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三)在商会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 (四)依法经营、合理纳税; (五)有合作精神,团队意识强;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意愿; (三)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发放会员证,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在商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请商会为其提供维权援助; (三)参加商会的有关活动,享受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权; (四)对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商会采集的有关商务信息和资料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维护商会合法权益; (二)自觉执行商会决议; (三)认真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及时真实地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经营资料; (六)保密商会决议及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申请报告商会秘书处,经审核后,报请常务副会长会议通过后退会申请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商会将正式书面通知申请退会者。 第十五条 未按时交纳年度会费,且逾期达三个月者或拒交年度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商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可以除名;如有会员受到国家刑事处罚,自动停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准确记录会员退会原因,妥善保存确认已经退会的单位和个人的档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商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顾问及名誉会长人选;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等; (八)任命各下设机构负责人;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单位会员默认为理事,个人会员选举部分代表为理事。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用通讯等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五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员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及部分副会长担任,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1、2、5、6、7、8、9、10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用通讯等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八条  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政治素养; (二)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威望;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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