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xx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英文名称:xxx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商会以在贵州省境内常住或长期从事工商业活动的xxxx籍公民创办的工商业机构为主体,团结并吸纳xxxx籍在贵州省地域工作的各界人士,自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非宗教、非政治性的团体组织。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团结、协调、组织在贵州省各类商业机构的xxxx籍人员的智慧和力量,实现“强化交流、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共谋发展、多作贡献、回报家乡”的目标。促进和推动xxxx县企业人员在贵州省的顺利发展,为贵州省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商会的根本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严格按照党中央明确的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功能定位,加强商会党的建设,确保商会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第五条 商会业务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贵阳市工商业联合会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登记注册单位贵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商会办公地址设在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严格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及法律法规,对商会会员进行遵规守法、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不断培养和提高会员的守法意识、经营素质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为会员协调关系、消除纠纷、排忧解难。
(三)沟通和加强会员与当地及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及商业组织之间的联系。
(四)举办各项有益活动,增强本团体的凝聚力与活力。
(五)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的招商引资、参观考察、展销洽谈、交流合作等活动。
(六)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等信息咨询、岗位培训等服务。
(七)举办各种商务专题论坛、研讨会等。
(八)接受并采纳会员的相关商务合理建议,开展相应的有效活动。
(九)其它在商会职能范围内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拥护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xxxx籍企业及个人,以及对xxxx县发展做出贡献的非xxxx籍企业及个人,均可申请加入商会。
第九条 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良好业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个人会员:在所从事的行业及领域内具有一定成就和影响力的企业家、个体工商户或个人。
第十条 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商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三)在商会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
(四)依法经营、合理纳税;
(五)有合作精神,团队意识强;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意愿;
(三)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发放会员证,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在商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请商会为其提供维权援助;
(三)参加商会的有关活动,享受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权;
(四)对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商会采集的有关商务信息和资料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维护商会合法权益;
(二)自觉执行商会决议;
(三)认真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及时真实地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经营资料;
(六)保密商会决议及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申请报告商会秘书处,经审核后,报请常务副会长会议通过后退会申请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商会将正式书面通知申请退会者。
第十五条 未按时交纳年度会费,且逾期达三个月者或拒交年度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商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可以除名;如有会员受到国家刑事处罚,自动停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准确记录会员退会原因,妥善保存确认已经退会的单位和个人的档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商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顾问及名誉会长人选;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等;
(八)任命各下设机构负责人;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单位会员默认为理事,个人会员选举部分代表为理事。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用通讯等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五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员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及部分副会长担任,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1、2、5、6、7、8、9、10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用通讯等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八条 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政治素养;
(二)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威望;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