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密协议
甲方:
乙太: ----
鉴于甲、乙双方即将或者正在进行商业合作,在双方开展的商业合作过程中,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就乙方
对甲方拥有的保密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保密信息的定义和范围
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是指四方拥有的甲方已经或者将要向乙方提供、或者乙方已经或者将要知秋的被标注为
“保密"“秘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技术信息
本协议所称技术信息是指甲方现有及正在开发的有关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及非专利的实用新型外观
设计、发明创造、专用技术、商标设计等的相关信息、其它的技术方案、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参数、
技术指标、数据库、试验救据和结果、报告、音像制品、图纸、祥品、样机、模型、模只、操作手册、技术文档
及与其相关的决议、文件及函电等。
(二) 经营信息
本协议所称经营信息是指甲方现有或未来将发生的与经党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现有及正在开发或
构想中的经营政策、客户歇源、营销计划、采购资料、价格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蔷道、产销策略、服
务网络以及其它相关的决议、文件及函电等-
(三) 管理信息
本协议所称管理信息是指四方现有或未来将发生的与管理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现有及正在制定或
构想中的人事信息、工作计划、组织结构信息、内部规章拓度、业务规程等信息、文件和资料等-
《四) 关于甲方重大法律问题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正在或将要进行的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涉及伸裁
或者诉讼、处分交产或者权益等事项的信息-
(五) 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其它事项。
《六) 除上述商业秘密之外的、还包括四方采取了保密措施并要求乙方也以保密的其他有关信息-
第二条 “保密信息的规体
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保密信息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资料、图形图表资料、音像资料和电子资料等,可以是
载于书面的或是载于任何其他非书面介质上的或是口头上的,上述载体上标注“保密”“机密” 或者其他类似标
识的信息,或者载体上没有半似“保密”“机窗”等标注但甲方在保密情况下披露给乙方的任何信息以及在合理
状况下应被四乙双方理解为保密的信息,均受本协议保护。
第三条“保密期限及义务
(一) 在双方合作期间及本协议所术保密信息被合法公开前,乙方对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本协议的解除与过、终止与吾均不彤响此条款对乙方的约束
(二) 乙方在与四方合作期间,应严格遵守甲方的所有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甲广的保密规章、
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乙方应本着详慎、诚实的原则,采取任何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守其知赤的四方
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
《三) 乙方在与四方合作期间,未经四方同意,不得搜自保存与甲方保密信息有关的任何物品、资料,也不
得私自进行复制、交流或者转移-
《四) 乙方在与四方合作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池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
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也不得在合作过程中不正当使用或者在合作过程之外使用
或许可、帮助他人使用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
《五) 乙方在与四方合作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证探与合作内容无关的四方的任何保密信息。
《六) 乙方在与四方合作期间,不得搜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信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擂
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著乙方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四方遗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
甲方为此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七) 乙方在与四方合作期间,发现甲广的保密信息可能被油吕或已经被池串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围方的保密信息被江中或被进一步浊串,并及时向四方报告-
CA) 乙方与申方的合作结束后,无论因为何种原因导致合作结束的,乙方仍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对其在合
作期间接触、知悉的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九) 乙方在与甲方合作期间,只得为合作之目的而合理使用四广的上述保密信息。如涉及到复制、保留四
方的上述保密信息、将甲方的上述保密信息予以公开或在特定范围内也以公开等可能导致申方的保密信息被第三
方知悉等事项的,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取得四方的书面同意。同时乙方应与该信息接受方签订等同于本协议要求内
容的保密协议后,方可提供甲方多许范转内的保密信息.
《十) 为执行合同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供保密信息,乙方应提前向甲方说明情况,同时双方应共同采取合
理办法尽量减小披露的机会和范围以及由于披露所造成的负而影响.
(十一) 因为乙方员工、与乙方有合作关系知秋或者即将知秋本协议任何内容的其他人员以及乙方关联机构
人员的原因导致方的保密信息被洽沁或不正当使用的,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
第四条“乙方的免责约定
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已经或者即将知悉的信息不受本协议的限制:
《一) 在乙方没有进反本协议的情况下,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的信息,
(二) 甲方已经公开披串的信息。
(三) 乙方独立研发获得的技术信息。
第五条 “使用范围
除确为与四方合作所必须的乙方员工、乙方关联机构人员以及知悉或者即将知赤本协议任何内容的与乙方有
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