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编号:
廉政合同编号:
灾 后 重 建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廉
政
合
同
都江堰市监察局 制
廉 政 合 同
工程项目名称:通站路至民丰路南二段延伸段道路工程(二)
工程项目地址:都江堰市友爱路
建设单位(甲方):都江堰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乙方):四川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甲乙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和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及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 严格执行通站路至民丰路南二段延伸段道路 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 建立健全廉政警示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 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六) 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 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纪检监察机关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