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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抗震审查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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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于:2024-08-24
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内从事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超限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工程以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号所规定的工程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超限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家委员会对超限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其中属于建质号第三条规定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第六条省市专家委员会委员按有关规定聘任并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按下列程序申报一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审查审批之前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先行提出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二需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和相关材料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并转报相关材料第八条建设单位申报超限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资料时应按照建质号第六条规定执行建设单位申报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表份二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三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份四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工程部分份第九条省市专家委员会应在接到符合专项审查要求的申报材料后个工作日内按下列程序完成审查工作一省市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项目的规模技术特点提出专家组组长及成员的推荐名单专家组一般由有关专业的名以上专家组成以专家委员会委员为主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并兼顾就近聘请原则二应当在召开审查会的个工作日前将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送至专家组成员按审查技术要点审阅三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由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负责人及勘察设计单位的建筑结构勘察等有关专业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议程宣布专家组成员和组长名单专家组组长主持审查听取勘察设计单位的汇报专家组研究讨论并提出审查意见专家组向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宣读并解释审查意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四省市专家委员会应在专项审查完毕后个工作日内将专家组的书面审查意见告知项目申请单位第十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明确提出通过修改或复审的审查结论并提出相应的要求一超限审查结论为通过的项目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由超限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落实情况二超限审查结论为修改的项目补充修改后提出的书面报告需经原专项审查专家组确认已达到通过的要求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由超限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情况落实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审查结论为通过的项目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由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落实情况四审查结论为复审的项目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全面修改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由建设单位按申报程序重新申报审查第十一条当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有重大异议时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审查难度大或者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应报请上一级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第十二条当建设单位对已审查通过的工程项目做重大修改时应重新向原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审第十三条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构不得对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第十四条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第十五条违反本细则规定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建设单位擅自交付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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