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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三作文-读后感-咬文嚼字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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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再心动 上传于:2024-04-21
初三作文-读后感-咬文嚼字读后感 《咬文嚼字》是一份严肃、严说而可读性强的杂志,本人 虽然已经较长时间不再从事文字工作,但是仍然爱看这一类杂 志和文章。最近一期 (2017 年第4 期) 的《咬文虽字》,有 四篇文章各有一处说法不确,现特提出不同看法,愿与四位作 者商检。 第十六页《应是“奈河桥”》说: “奈河”是佛教所传地狱中的河名,河上有桥名奈河 桥。 谢按:关于奈河桥引用较多的是《宣室志》的记载: 董观,太原人,善阴阳占候之术。唐元和中,与僧灵习 善……行十余里,一水广不数尺,流而西南。观问习,习目: “此俗所谓奈河。其源出于地府耶。”观即视其水,皆血,而 腥秽不可近。 观其语文,近乎道教,但是道教经典中也难以找到有关奈 河桥或奈何桥的记载 (或者有记载但本人未曾见到) 。迄今并 无佛教三藏记载奈河桥或奈何桥的发现,灵习也说奈河是“俗 所谓”的,因此,说““奈河”是佛教所传地狱中的河名”没 有依据。 《错把“行拘”当“刑掏”》一文〈第二十一页) 认为; 被行拘者是影响治安管理的人,有错误行为,但其行为并 不构成犯罪。 根据有关教材: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 依法对违 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 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 因此被行拘者不只是影响治安管理的人,其行为性质更不 是社会规范意义上的“错误”,而是法律规范意义上的“违法 (一般违法) ”。 在第二十九页,作者先引了一段他认为有语病的文字; 宋黄庭坚《戏咏蜡梅二首》宋任渊注, “峪书此诗后云 “京、洛间…… 《中略) 旺梅”” 然后作者说: 宋人任渊注释黄庭坚《戏咏蜡梅二首》,用的是黄庭坚的 诗后语,可见这段注释是黄庭坚自己的话。“峪”下加了人名 线,表明黄庭坚自称“峪”。 谢按: 宋人任渊注释黄庭坚《戏咏蜡梅二首》,的确“用” 了黄庭坚自己写的诗后语,但这段诗后语是从“京、洛间”开 始,到“蜡梅”结束的,《汉语大字典》的编写者已经用引号 标明了。而“峪书此诗后云”这几个字,却是注释者任渊的话。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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