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DJ 275-8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程截流前验收
第三章 水库蓄水前验收
第四章 机组启动验收
第五章 单位工程验收
第六章 竣工验收
附则
附录一 关于竣工图纸资料编制的规定
附录二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三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四 申请验收应提供的文件、资料
附录五 验收备查资料、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水利部
关于颁发《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DJ275-88的通知
能源水电[1988]2号
各电管局,各流域机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水利、水电、电力厅(局),各水利水电直属工程局、设计院、建设单位,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武警水电指挥部,武警各总队:
为适应水电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更好地搞好水电工程的验收工作,对原水利电力部1963年颁发试行的《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进行了修订,现予颁发,自1989年1月1日起实施,原规程同时作废。
本规程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能源部水电开发司和水利部建设开发司。
1988年8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 1条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水电工程)的验收。小型水电工程可参照本规模要求适当简化。综合利用水利枢纽中的大中型水电站部分按本规程有关部分的要求进行验 收⑴。
水电工程如包括取水(供水或灌溉)、通航、过木、鱼道等单位工程,验收这些单位工程时还应遵照有关部门的验收规定。
本规程不包括施工企业按合同要求向建设单位的交工验收。有关施工过程中日常进行的质量检查验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分部分项签证验收,应按《水利水电施工质量检查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办理。
注:1)水电站工程的等级划分按《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SDJ12-78执行。
第1.0.2条 水电工程验收的目的:
一、检查已完工程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
二、检查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制造、安装有无缺陷。
三、检查工程截流、水库蓄水前的工程面貌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各项准备工作情况。
四、检查机组启动、工程投产条件,包括生产管理单位必需的生产手段是否已具备。
五、批准工程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竣工验收,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发挥投资效果。
六、总结经验教训。
第1.0. 3条 验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程序。水电工程验收分为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阶段验收。当水电工程施工已达到某一关键阶段,如工程截流、水库蓄水之前和机组启动等,都应依次进行阶段验收。如水库蓄水至机组启动时间很短,水库蓄水前验收和机组启动验收可合并进行。
单位工程验收。当水电工程中某一单位工程,在水电工程竣工前已经完建,具备独立发挥效益时,一般可单独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办理提前启用和资产交接手续。
竣工验收。当水电工程全部完建,需对工程进行全面考核,作出评价,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进行最终的工程竣工验收。如水电工程建设按计划任务书的规定是分期建设时,则每期工程完建后,可分别进行竣工验收。
注: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按《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之附件一: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划分表划分。
第1.0. 4条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图纸,设计修改通知单;设备技术说明书,国家和部颁的现行规程、规范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等。
单位工程验收时,还应依据有关部门的验收规程。
竣工图纸资料的整理、编制按附录一的规定办理。
第1.0.5条 建设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验收,并作好已完工程分部分项签证和各项验收准备工作。
水电工程验收,应按工程规模、投资来源、隶属关系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委员会问(小组)进行。
一、地方投资和管理的大型工程和重要的中型工程的验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或委托水利(水电)厅、电力(电管)局和其他部门(单位)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报主管部备案。地方一般中型工程的验收可由水利(水电)厅、电力(电管)局和其他部门(单位)代表政府组织验收小组,报上级政府部门核备。
二、中央投资和管理的大型工程的验收,由主管部或委托流域机构、电力(电管)局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中型工程的验收可由流域机构、电力(电管)局代表主管部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报主管部核备。
三、特别重要的大型工程的竣工验收,由主管部或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报请国务院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四、合资建设和涉及两省以上的大型工程验收,由主管部会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部门或合资各方代表协商,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中型工程验收,可委托各自的下属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小组)进行验收,报主管部和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部门备案。
五、工程截流前验收和中、小型单位工程验收,可适当简化,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电管局,省、直辖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电力局,流域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代表政府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按隶属关系报主管部或上级政府备案。
六、验收委员会(小组)正副主任(组长)由主管部或政府部门批准任命。委员会(小组)成员,可根据各阶段不同的验收任务由主任委员(组长)确定;一般包括工程投资、贷款、还款单位,建设、设计、生产单位和主要施工企业,制造厂总代表,建设银行,地方政府及质量监督、建设监理等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方面专家。
验收委员会(小组)的工作人员,由建设、设计、生产单位和有关施工企业中选派。验收机构应力求精简。
第1.0.6条 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由验收委员会(小组)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主任委员(组长)对有争议的问题有裁决权;如验收委员会(小组)委员(成员)中有半数以上不同意裁决意见,则由验收委员会则(小组)报请上级决定。
验收中遗留的问题,各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小组)确定的意见和分工切实负责,按期完成,并将处理情况载入该单位工程分部分项签证。
各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要相互衔接,不要重复进行,并均以分部分项签证为基础。
第1.0.7条 国家通过质量监督、建设监理部门,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质量监督、建设监理部门建立后,水电工程的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必须有质量监督、建设监理部门签署的意见;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1.0.8条 验收工作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在基建投资中开支。
第二章 工程截流前验收
第2.0. 1条 水电工程截流是指在枯水期截断河道主流,迫使河水从导流建筑物或预留的通道绕过基坑向下游宣泄,标志着主体工程即将进入全面施工阶段,关系到工程施工的安全。因此,截流前应按设计要求对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如截流时不涉及到永久工程,且截流工程规模较小,可不组织工程截流验收委员会(小组)进行验收。
第2.0. 2条 申请工程截流前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导流工程,包括导流隧洞、导流明渠或其它导流建筑物已基本完成,并符合设计要求;可以过水,且过水后不影响未完工程的继续施工。
二、主体工程中与截流有关部分的水下隐蔽工程已经完成,并已办理分部分项验收签证手续;两岸坝肩开挖已按设计要求基本完成。
三、导流工程进出口引渠、围堰或埂捻的挖除措施已经落实。
四、已按批准的截流设计作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工程、备料、道路、机械、组织、应急措施等;上游报汛工作已有安排,安全渡汛方案已经审定,措施基本落实。
五、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的库区居民迁移安置计划正在实施,且能在汛前完成。
六、通航河流的碍航问题和漂木问题已与有关部门达成协议。
第2.0.3条 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负责,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除按附录四提供资料外,尚须补充下列资料:
一、截流期间如要求上游水利、水电工程控制下泄流量,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协议文件。
二、截流期间和截流以后,如有碍航和漂木问题,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协议文件。
第2.0.4条 工程截流前验收小组的主要工作:
一、听取建设、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汇报,审查提供的文件资料;检查已完水下工程、隐蔽工程、导流截流工程的面貌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作出质量鉴定。
二、验收中发现的工程缺陷,应责成建设单位督促有关施工企业限期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影响导流工程的安全运行;或因分流情况不佳、截流流量大干设计流量较多等,可能严重影响截流的顺利进行,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审定导流、截流程序方案;检查截流组织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以及上、下游通讯联络。
四、检查库区居民搬迁情况,以及为解决碍航、漂木等问题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落实情况。
五、根据检查结果,写出工程截流前验收鉴定书。鉴定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验收审查情况、工程质量评价,导流、截流前后必须进行的工作和注意事项,最后作出工程能否截流的结论。鉴定书格式详见附录二。应及时将验收鉴定意见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2.0.5条 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五份,除报主管部门外,暂存建设单位,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副本若干份,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第三章 水库蓄水前验收
第3.0.1条 水库蓄水关系到整个工程的安全和效益的发挥,且与上、下游人民的生产、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水库蓄水前应按设计要求对工程质量和工程面貌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第3.0. 2条 申请水库蓄水前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大坝基础及坝体的坚固性、稳定性已能满足水库蓄水要求;大坝及其它挡水建筑物蓄水位(或初期蓄水位)以下部分已经完成,其高程已达到安全防汛标准;水库蓄水后不影响工程的继续施工。
二、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已经完成,符合设计要求,可以档水;拦污栅与闸门之间的堆积物已清扫干净。
三、水库蓄水后需要投入运行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建成,并符合设计要求;蓄水、泄洪所需的闸门、启闭机等控制设备已安装完毕,使用电源可靠,可灵活启闭。
四、各建筑物的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埋设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
五、库区内初期蓄水位以下的居民已经全部迁移;重要的交通、通讯线路已经拆迁;水库已经清理完毕;近坝区的地形测量已经完成;蓄水后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渗漏、浸没滑坡、塌方等已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六、为保证水库运行安全,设计单位会同建设、生产单位制定出初期发电的水库调度、运用、渡汛规划,并已报上级审核批准;各项控制设备的操作规程已制定,运行负责单位已明确,并已配备好合格的操作运行人员;各项准备工作已就绪;永久报汛设施已经按设计要求完成,可以投入运用;水库蓄水期间的临时通航、木材过坝以及下游因停水或流量减少而产生的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
七、生产单位的生产、生活建筑设施已能满足初期运行需要。
第3.0. 3条 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并会同设计、生产等有关单位按附录四提供资料,并按附录五的要求准备有关资料备查。
第3.0.4条 水库蓄水前验收委员会(小组)的主要工作:
一、听取建设、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汇报,审查提供的文件资料;检查已完工程面貌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水库蓄水条件,并做出质量鉴定。
二、确定可以进行交接的工程项目清单。
三、验收中发现的工程缺陷,以及按设计要求应完而未完的工程,应责成建设单位督促有关单位限期完成。如发现工程有严重问题,将影响工程的安全运行,应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四、审查下闸蓄水方案,检查下闸组织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五、检查库区清理、居民搬迁和其他设施的迁建情况,以及下游工农业用水是否已妥善安排。
六、根据检查结果,写出水库蓄水前验收鉴定书。鉴定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验收审查情况,工程质量评价,水库蓄水前后必须进行的工作和注意事项,最后作出水库能否蓄水的结论。鉴定书格式详见附录二。
七、验收委员会应及时将验收鉴定意见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经同意后,水库方可下闸蓄水。
第3.0.5条 验收鉴定书正本、副本的份数及分送单位,按第 2.0.5条规定办理。
第3.0.6条 自水库蓄水至竣工验收期间的水库运行、调度、工程维护管理和观测工作,应按承发包合同规定,由责任单位负责进行,并作好资料的整理和积累工作。如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关施工企业或其它单位负责进行,生产单位派人参加,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为了确保施工期安全渡汛,建设单位应会同主要施工企业和设计、生产单位组成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施工期渡汛工作,水库的运用要服从工程安全和施工的需要。
第四章 机组启动验收
第4. 0. 1条 水电站的每一台机组及附属设备安装完毕后,必须经过机组启动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移交、委托生产单位试生产。
第4.0.2条 申请机组启动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有关水工建筑物已基本完成,或已达到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审定的初期发电方案所要求的工程面貌,且水库水位已超过最低发电水位。
二、引水系统(包括进水口、引水渠、隧洞、调压井、高压管道等)已清扫干净,能满足设计过水要求;暂不使用的压力钢管闷头已装好,并经验收,尾水位以下厂房与尾水的连通管路已设有防止逆流的设施;闸门及其启闭设备已安装完毕,经调试可满足紧急关闭要求。
三、尾水闸门及其启闭设备已安装完毕,符合设计要求,能关闭严密;厂内排水系统已安装完毕,经试运行工作正常,尾水围堰及下游集渣已按设计要求清除干净。
四、待验收的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全部安装好,并经调整试验合格和分部试运转,作出了质量鉴定;机组的公用系统和自动化系统已能满足机组运转需要。
五、所有电气设备经检查试验,证明其动作准确、灵敏可靠,绝缘及接地电阻测试合格,可以满足机组运转时的测量、监视、控制和保护等要求。
六、有关风、水、电、油等附属设备系统,均能满足机组运转时的冷却、润滑、排水、操作和防火防寒等要求;厂用变压器及蓄电池组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好,直流电源安全可靠。
七、升压站、开关站等土建工程现场已清理并作好围栏,确保人身安全,已能保证高压电气设备的安全送电;对外必须的输电线路已经架设完成。
八、负责电站运行的生产单位已组织就绪,生产运行人员的配备能适应机组试生产的需要,运行操作规程已经制定。
九、按设计要求配备的测量仪器、仪表、工具及机电设备已能满足机组试运行和试生产的需要。
十、厂房土建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基本建成,能保证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转,运行机组段的厂房装修已基本完工;厂区防洪排水设施能保证汛期安全运行。
十一、待验机组段已作好围栏隔离,能确保机组安全运转和在建工程的安全施工。
十二、电站的生产附属建筑及运行人员必需的生活福利设施已基本建成。
十三、厂区通讯系统和对外通讯已按设计建成,通讯可靠。
第4.0.3条 机组启动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并会同各有关单位按附录四提供资料,按附录五的要求准备好有关资料备查。
第4. 0. 4条 在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下应设置试运行指挥部及验收交接工作组,进行具体工作。
试运行指挥部负责进行机电设备启动前的准备工作,机组调整试验、试运行和检修等工作。试运行指挥部总指挥由安装机组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建设、生产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担任。
试运行指挥部应会同生产、设计、制造、调整试验单位,遵照现行水轮发电机组和电气装置安装规范,编制成套设备试验程序,制定机组电气设备以及闸门、启闭机等在启动试运转时的操作规程。
验收交接工作组,可设若干专业小组,负责工程质量鉴定、记录、技术文件及图纸的审查移交,并办理设备、材料、备品、工具等清点接交工作。验收交接工作组的负责人由验收委员会指定。正组长由生产单位担任,副组长由建设单位和主要施工企业担任。
第4.0.5条 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一、听取建设、设计、施工、生产等单位的汇报,审查提供的文件资料;检查机组及其辅属设备和水工建筑物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机组启动条件,并作出质量鉴定。
二、确定可以进行交接的工程项目清单,督促办理交接手续。
三、验收中发现的工程缺陷或有遗留问题需要处理,应研究提出意见,责成建设单位督促有关施工企业限期完成;如发现有严重问题,影响工程的安全运行或机组的安全运转,应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四、检查机组启动前各项准备工作情况,审查和批准水电站成套设备启动试验程序和试运行计划。
五、根据检查结果,作出机组能否启动的结论;提出机组启动前必须进行的工作和注意事项;确定第一次机组启动的时间。
第4.0.6条 机组启动试运行:
一、启动试运行的主要试验程序包括:对引水设备充水前、充水时和充水后的检查和试验;机组第一次启动及空载运行时的启动、试验和检查;机组投入系统带负荷时的检查和试验。
二、机组投入系统带额定出力连续运转72小时;如由于负荷不足或库水位不够等特殊原因,机组不能达到额定出力时,验收委员会根据当时的具体条件确定机组应带的最大负荷。
三、机组试运行完成后,试运行指挥部应向验收委员会报告。
第4.0. 7条 在启动试运行过程中,除应作好一般记录外,对于设备的震动、摆度、温度变化及异常情况等均应作详细记录,并作为移交生产单位技术资料的一部分。
试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包括设备故障和缺陷,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清责任,由责任单位处理,或由责任单位委托施工企业处理。
第4.0.8条 机组带额定出力(或最大出力)连续运转72小时后,验收委员会应对工程再作一次全面检查。凡属土建和安装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企业负责处理,但经协商征得生产单位同意,也可由生产单体处理。凡属机电设备产品质量问题,应由制造厂负责处理。对尚需继续完成的结尾工程,责令建设单位督促有关施工企业尽早完成。
第4.0.9条 机组试运行结束后,确认已可安全运行,验收委员会应提出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鉴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已完工程的质量鉴定意见,机组启动试运行情况、验收意见、注意事项及其它待解决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详见附录二。
同时办理机组交接手续,由建设单位委托生产单位管理、维护、试生产。水电站试生产期限为六个月。试生产期满后,才正式移交。
第4.0.10条 验收鉴定书正本、副本的份数及分送单位按第 2.0.5条规定办理。
第4.0.11条 移交生产单位的技术资料一般应在试运行结束后三个月内交完。生产单位为编制技术规程及培训操作人员,要求在试运行前提交的基本资料,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给予协助,开列清单提前移交。
第4. 0. 12条 制造厂随同设备提供的备品、配件、专用工具,以及为生产所需而订购的试验仪表、专用材料等,建设单位应如数移交生产单位,不得移作他用。资产和有关财务方面的移交手续,按财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4.0.13条 试生产期间,如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或由此发生事故,应由建设单位责成责任单位负责保修。在机电设备保证期内,因产品质量而发生事故,应由制造厂负责保修。如因运行、维护、管理不当而造成设备损坏,应由生产单位负责修理。
第4. 0. 14条 第二台机组及其以后机组的启动验收,验收委员会可委托试运行指挥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