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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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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均力敌 上传于:2024-04-13
基础养老金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三户养老金组成,通俗来讲,基础养老金就是由政府支付,距个 人缴费情况无关的那部分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55 元。地方政府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 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 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2012 年,新一轮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政策将得到落实。 加大财政投入.将城乡居民养老保 险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 60 元上调到 120 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 260 元城镇居民大略医疗市财政补助资金由 200 万元增加到 300 万元 淄博张店区确定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 60 元 [导读], 从张店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启动大会上获悉, 张店区在淄博率先开始全面 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确定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 60 元,符合条件的居民可到户籍所在 地匆费- 张店区年满 16 周岁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 地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记者从张店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启动大会上获悉, 张店 区在淄博率先开始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确定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 60 元,符合杀 件的居民可到户籍所在地缴费- 此次张店区确定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年泣 16 周岁 (不含在校学生) 、不 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与新农保不同,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只有 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没有集体补助的筹资和紧道。张店区个人缴费共设置了 100 元一2000 元九个档次,多缴多得,政府按照缴费的档次给予不同的缴费补贴,多缴多补。 张店区制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60 元, 其中国家和省财政补助 22 元, 市财政 补助5元,张店区财政补助 33 元。截至 2011 年月 ! 日,户籍局张店区行政区域内且年满 60 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保险或新农保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 不用缴费,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 对于一些城镇特殊人群,张店区制定了特殊补助政策。 城镇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 雪年满 60 周岁的,给予计划生育补助。其中,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补助标准为基础关 老金的一倍,对城镇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补助标准为基础养老多的两信 目前, 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可的带有关证件在 11 月 18 日前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 理参保手续,从明年起,3一4 月份为张店区集中参保缴费时间, 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为切实做好我省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工作, 妥善解决这 一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0) 107 号),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 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有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一)2010年 12 月 31 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2010年 12 月 31 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 60 周岁、女 年满 55 周岁,下同); (四)1996 年 1 月 1 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 动关系。 二、补缴及待遇计发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省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 一次性补缴 15 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 基本养老金。 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 由补缴纳入人 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 601 元; 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 养老金为 492 元; 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 383 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 对年满 61 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 1 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 1500 元, 最大减免额度为 1.5 万元(具体补缴标准和月养老金水平见附件)。 今后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 以上补缴纳入人员由省按特殊群 体对待,另行研究制定调整养老金办法。 三、费用筹集 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 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 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四、统筹范围 补缴纳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行展地管理, 纳入各市养老保险社会统 筹。 五、有关政策 (一)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本人原始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原始 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二)工作经历的认定,要以认定是否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 实劳动关系为重点,原则上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 本人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 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县(市、区)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履行公 示程序后方可认定- (三)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 1.5 万元的标准纳入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 员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其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 支付完毕后由 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 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 个人缴费账户仍有剩余的, 剩余部分退还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其遗属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领取丧薄补助金和抚恤 金。 (四)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 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或按本实施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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