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
购货单位: ,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秉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
品种: 规格: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1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颁布标准执行; (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产品包装由 方提供。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1.产品的交货单位: 。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根据第四条商定的交货方式,交货截止日期为: 年 月 日。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产品单价为: (人民币大写) 。
总价为: (人民币大写) 。
(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 (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2.产品货款的结算:按下列第( )项执行:
(1)货到验收后一次性支付; (2)先支付 %预付款,剩余款项在货到验收后 日内支付; (3)合同签订 日之内付款。
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甲方在收货验收 6 日内,应将全部货款按约定方式支付给乙方,运费由 乙 承当,如产生其他费用由 乙 承当。 第七条 验收方法
按照第四条约定方式到货后,甲方应在 3 日内完成验收。 第八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第九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