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小型建设工程规范管理,是贯彻落实《北仑区(开发区)反腐保廉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及改善我区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的内在要求;也是努力实现小型建设工程从决策审批到验收交付全过程的公开透明,杜绝暗箱操作,建设廉洁、优质、高效工程的重要措施。为此,现就进一步加强小型建设工程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决策正确、方案合理、信息公开、交易公平、结果公正、运行规范、监督有力为着力点,与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实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相结合,进一步强化小型建设工程规范管理,预防和遏制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及社会稳定,促进城乡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小型建设工程包括范围
(一)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专设临时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组织实施的估算造价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社区居委会,街道(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组织实施的估算造价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以上建设工程内容,可参见国家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目录分类代码表》中“工程类”目录。
对农田水利建设补助资金、农村公路改造资金、农村不适应道路等级桥梁改造补助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造地(耕地开垦)专项资金、城市维护费等专项资金安排或与其他资金拼盘安排的小型建设项目,在严格执行相关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对工程承发包交易管理、项目施工管理、建设资金及工程联系单管理、工程决算及档案管理、工程项目廉政责任制建立等,可参照本意见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三、加强领导,严格监管
(一)各部门或单位应加强对本级和下级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领导,要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切实抓好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原则上各单位负责人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并应指定工程管理的具体负责人。
(二)各类小型建设项目要自觉接受各级人大组织的督查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应视情对小型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区计划、规划、国土、建设、水利、交通、城市管理、财政和审计等职能部门,根椐各自的职责对小型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三)原则上本级或下级单位经常发生小型建设工程内容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组织建立“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小组”,其主要职责:
1、配合本级有关职能部门,对本级及下级单位(社区居委会)上报的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基建手续的完备性、招标文件的规范性及财务状况进行审查。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落实工程建设方案及概算、直接发包、工程造价增加、竣工验收等备案工作。
2、会同本级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本级及下级单位(社区居委会、村级)组织实施的工程发包工作;督促将工程承发包有关情况在一定时间内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并督促按规定要求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3、在工程建设期间,督促本级有关职能部门及下级单位(社区居委会、村级)严格按设计、施工规范的要求,抓好工程质量安全工作。
4、视情参与本级及下级单位(社区居委会、村级)工程竣工后的项目验收,督促按工程合同的规定搞好工程结算,并督促抓好工程结束后的公开工作。
四、项目决策及审批管理
(一)所有项目决策与审批都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由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说了算或主观臆断,应充分体现量力而行要求,原则上其经费应列入年度计划。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审批管理。
(二)对不属于专项资金安排或补助安排,且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权属的项目,其决策与审批应做到:
1、建设业主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应由其内部负责工程建设的职能部门先提出项目建设方案及工程概算,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再按照单位集体议事规则,实行集体决策、集体审批。其中建设业主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工程概算(预算)应经过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的审核。
2、建设业主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下级事业单位或专设临时机构,社区居委会,街道(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应按照“上管下”原则,由上级(街道、乡镇)机关对下级单位提出的项目建设方案及工程概算进行审批。
3、建设业主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应由村两委集体研究提出项目建设方案及工程概算,经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大会通过并形成决议,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备案。
(三)对不属于专项资金安排或补助安排,且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权属的项目,建设业主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按区计划部门的规定进行项目报批立项。
(四)对不属于专项资金安排或补助安排,且不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权属的应急或特殊项目,其建设方案及工程概算须经本级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其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项目须经村两委集体讨论同意,可以先行实施,但必须补办项目审批或备案手续。
五、承发包交易管理
(一)工程承发包交易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工程交易发包基数,原则上以批准的工程概算(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采用审核后的预算)扣适当下浮额为准。鼓励除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外的建设业主采用由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预算扣适当下浮额作工程交易发包基数。
(三)对建设业主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其下级事业单位、专设临时机构,社区居委会的,且概算(预算)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改、扩建和装修、拆除、修缮等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小型建设工程,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工程发包;上述范围外的小型建设工程,可由建设业主按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自行组织工程发包。
(四)对建设业主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街道(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小型建设工程,可由建设业主参照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自行组织工程发包。
(五)对应急或特殊的小型建设工程:
1、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其建设业主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由本级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直接发包,并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其建设业主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下级事业单位、专设临时机构,社区居委会,街道(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报上级(街道、乡镇)机关或单位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2、其建设业主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经村两委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直接发包,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备案。
(六)工程有一定技术要求的,参与竞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工程承发包应建立在科学、公正、平等、切实可行的基础上,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工程原则上应采取总承包的方式,不得肢解发包,严禁违法分包及转包。
(七)鼓励建设业主参照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组织小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中介业务的发包和材料设备采购。
(八)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介服务、材料设备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以及双方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六、项目施工管理
(一)鼓励建设业主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逐步推行小型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建设业主要明确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加强施工管理;督促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建设业主(或会同监理单位),要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要有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切实履行工程施工合同。要严格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三)建设业主(或会同监理单位),要监督施工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经常检查和维护施工现场的各种生产施工设备和劳动保护器具。
七、建设资金及工程联系单管理
(一)建设业主必须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全面加强对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投资效益,防止挤占挪用或浪费损失。项目建设资金要建立专帐管理,并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专款专用。
(二)严把工程款支付关,所有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前,建设业主不得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施工进度,分期分批付款,工程结算时,按规定留足应付工程款总额的5%-10%的质量保修金。
(三)按施工设计图及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在确保工期、造价及质量前提下,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如确因工程局部设计与工程施工实际情况不相符合,需变更设计的,可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同时必须经建设业主、监理单位、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一起,派员到现场调查后,视情况决定变更与否,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变更设计。
(四)严格工程造价增加联系单的管理。
1、建设业主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级事业单位、专设临时机构,其单项工程造价增加超过单项合同价5%的,须经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审核。
2、建设业主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工程造价增加一次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由本级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3、建设业主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下级事业单位、专设临时机构,社区居委会,街道(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其工程造价增加一次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报上级(街道、乡镇)机关或单位批准。
4、建设业主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其工程造价增加一次在0.3万元(含0.3万元)以上的,经村两委集体讨论决定,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备案。
八、工程决(结)算及竣工验收管理
(一)工程决(结)算的编制和审核,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浙江省工程预算定额》和有关文件,并参照相关信息资料,公开工程决算。
(二)对建设业主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工程决(结)算,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经建设业主复查后,送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审核。
(三)对建设业主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程决(结)算,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经建设业主复查后,送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四)对建设业主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下级事业单位、专设临时机构,社区居委会,街道(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工程决(结)算,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经建设业主复查后,报建设业主上级(街道、乡镇)机关或单位,统一送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五)工程造价咨询(如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的审核)付费,不得高于《北仑区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咨询付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标准。
(六)工程完工后,建设业主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工程项目审批机关或单位的有关职能部门,建设业主本级有关职能部门,业主方工程管理具体负责人,承担工程设计的单位或者受委托提供工程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公开验收结果。其中:
1、建设业主为街道(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工程验收,还须两级集体经济组织分别派员参加。
2、建设业主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下级事业单位、专设临时机构,社区居委会,街道(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将竣工验收情况报上级(街道、乡镇)机关或单位备案。
3、建设业主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将竣工验收情况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备案。
(七)工程经竣工验收后,建设业主应及时办理工程交用手续,并加强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登记及后续管理。
九、项目档案管理
建设业主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十、建立工程项目廉政责任制
建设业主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单位要按照《北仑区(开发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工程项目廉政责任制。要根据责任制总体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建立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明确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各类人员在廉政建设中的廉政要求、行为规范和承担的责任,与建设工程的各项业务指标同时下达、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根据上述意见和相关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弋江镇社区居委会建设的意见
(文件摘要)
为切实加强弋江镇社区居委会建设,进一步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城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弋阳县委、弋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弋阳县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弋发[2006]21号)和《弋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弋府发[2007]13号)精神,结合弋江镇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社区居委会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统领,以居委会组织建设为核心,以强化社区服务为切入点,紧紧围绕居民的生活需求,规范建设,发挥职能,加强管理,为居民群众创造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原则。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社会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做到“民需我做、民困我帮、民忧我解”。二是坚持“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调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广大居民的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建设,营造“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的良好氛围。同时,使社区内的单位和居民最大限度地共享社区资源,增强归属感和认同感。三是坚持“完善体制、有序管理”的原则。按照责、权、利一致的要求,着力改革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明确社区居委会职能,理顺社区居委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实现有序管理。
(三)目标任务。加强社区居委会组织网络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各项协管、监管职能,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力争通过1至2年时间,初步建立起“分工科学、工作有力”的社区居委会管理体制,基本形成功能完善、服务规范的工作运行机制。
二、加强社区居委会组织体系建设
(一)科学划分社区。对弋江镇现辖的东街、西街、北街和车站街四个社区居委会进行调整,即在上述社区居委会管辖范围不变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地域关系、业缘关系、历史联系、人们的认同感等相关要素,以现存自然小区为基本单位,按照定位合理、规模适度、功能齐全、资源配置合理、居民认同满意,有利于自治和发展的原则在居委会增设若干社区居民小组。调整后东街、西街居委会各下设居民小组11个,北街居委会下设居民小组12个,车站街居委会下设居民小组7个(具体情况详见弋江镇居委会结构调整基本情况表)。同时,在江西有色金属冶炼厂(701)、连胜工业园和赣东北轴瓦有限公司设立独立社区,由所在企业进行管理,县民政局、弋江镇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二)建立和完善社区居委会组织机构。
1、建立和完善社区居委会党支部。社区居委会党支部在社区各种组织中居领导地位。社区居委会党支部成员原则上为3人,设书记1人,委员2人。社区居委会党支部的成员可以与社区居委会成员交叉任职。
2、建立和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则上由4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2人。
三、明确社区居委会职能
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建设的主体,主要依法行使社会事务管理职能,为辖区居民服务。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社区党的建设和廉政建设,管理辖区内的党员,重点加强对流动人口、无业居民、下岗职工中的党员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内党员的管理,组织社区内的所有党员支持和保障社区工作,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2)加强本居住区居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理想道德、科学教育和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移风易俗,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3)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服务活动(包括志愿者服务、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医疗服务、信息服务),为居民排忧解难。(4)配合公安、综治、司法部门搞好辖区内社会治安。建立社区警务室,每个社区警务室配备1名专职警员(警员由公安部门派驻),建立一套完整的居民户籍档案、流动人口档案,组建一支群防群治队伍,做好社区内的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民间纠纷调解、劳教人员帮教和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5)协助城管部门搞好本辖区公共卫生、市容管理工作,绿化美化社区生活环境。配合医疗卫生、计生部门对社区居民和成员进行康复、初级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6)协助公安、交通、工商部门维护居民区、停车场、农贸市场、商场门前社会秩序,服务管理费按比例拨给居委会。(7)行使辖区内的属地管理权。辖区居民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入学、参军、结婚、工商注册、迁入迁出及出生、死亡、流动人口暂住证明等方面的手续,应由居委会签署意见,有关部门方可办理。(8)协助劳动、人武部门等做好招工、就业、征兵等工作。(9)配合民政、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居民社会保障和救助工作。落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帮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为社区内的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失业职工、低收入家庭等社会困难群体提供社会保障和救助服务。(10)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向弋江镇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代表社区成员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情况、对各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工作、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就如何落实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协管职能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并赋予社区居委会其他协管权力,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和按比例分成的办法,由相关部门向社区居委会拨付一定工作经费。
同时,理顺社区居委会与小区物业公司的关系。物业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服务性企业,不具有社会行政管理职能。社区居委会在本辖区具有法定的服务、管理和指导职能,物业公司在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下发以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服务居民群众、搞好城市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起点,城市基层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居民群众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服务需求更加迫切,但不少社区居民委员会还存在着组织不健全、工作关系不顺、工作人员素质偏低、服务设施薄弱、工作经费难以落实等问题,影响了社区居民委员会功能作用的发挥,影响了城市社区建设的整体推进。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城市基层管理和服务体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区和谐为目标,着力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城市社区组织体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组织基础。
(二)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坚持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进社区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群众。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社区居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居民的服务需求作为第一信号,把居民满意程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第一标准,真正把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变成服务居民、造福居民的民心工程。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设施建设、财力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尊重社区居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合力。
——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工作实效。紧密联系各地实际,区分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创新工作载体,切实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和阻碍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突出问题,力戒形式主义,使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始终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三)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目标任务是:到2020年,努力使全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体系更加健全,社区居民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社区居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社区居民自治范围进一步扩大,社区民主管理制度日趋完善;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能够满足社区居民群众的基本服务需求;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内外关系更加协调,全社会尊重、关心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形成。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关键时期。要着力理顺社区工作关系,强化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充实壮大社区工作力量,建立健全社区保障机制,为实现到2020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各项奋斗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进一步明确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四)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遵守社会公德和居民公约、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召集社区居民会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服务事业,推动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化解社区居民群众间的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推行居务公开;及时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五)依法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社区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六)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利益的重要维护者,要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对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不断健全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
(七)加快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全覆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人口规模、管理幅度等因素,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确定管辖范围,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置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加快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此之前应成立居民小组或由相邻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筹建工作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
(八)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调整充实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设置,建立有效承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文化等各类下属的委员会,切实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和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积极开展楼院门栋居民自治,推动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委员会、居民小组、楼院门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新格局。
(九)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专业服务机构。为更好地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社区服务站(或称社区工作站、社会工作站)等专业服务机构。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社区专业服务机构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以形成工作合力。社区居民委员会有足够能力承担应尽职责的社区,可以不另设专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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