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知识
01什么是普通话?
普通话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是国家通用语言。
02什么是规范汉字?
规范汉字适用于现代汉语,包括“经过整理简化的字”和“未整理简化的字”两部分。“经过整理简化的字”由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如《简化字总表》《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等。“未整理简化的字”是指历史上流传下来的沿用至今、不需要整理简化的传承字,如“人、土、大、小、王、田、心、引”等。
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什么?
该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04我国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该法于2000年10月31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在什么背景下提出的?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了本法。
06《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信息技术产品、广告、招牌、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和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等方面的使用做出了规定。
07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有何重要意义?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08推广普通话的重点在哪些领域?
国家机关、教育系统、广播影视和公共服务行业是推广普通话的四个重要领域。在普及普通话方面,机关应当发挥“龙头”作用,学校应当发挥基础作用,广播电视等有声传媒应当发挥示范榜样作用,公共服务行业应当发挥“窗口”作用。
09为什么要推广普通话?
推广普通话有利于促进人际交流、商品交流和建立统一的市场;有利于增进我国各民族各地区的交流,维护国家统一,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有利于贯彻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战略方针,弘扬祖国优秀传统文化和爱国主义箱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推动中文信息处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0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为基本的用语用字的情形有哪些?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为基本的用于用字:(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三)招牌、广告用字;(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规定的可以使用方言的情形有哪些?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使用方言:(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规定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情形有哪些?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13少数民族师生应该如何理解“用规范字,讲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八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但在汉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师生,学会用规范汉字、讲普通话,就能大大方便知识的传播和交流,进而增进相互间的了解和民族团结。
14推广普通话是不是要消灭方言?
国家推广普通话是要坚持普通话的主体地位,并不是要消灭方言。方言有其自身的使用价值和特殊的文化价值,将在一定领域和特定地区内长期存在和使用。国家推广普通话是要求会说方言的公民,还要会说普通话;要求公民在社会公共交际领域的正式场合,如学校、机关、新闻宣传、服务场所等讲普通话,但并不要求公民在所有场合都讲普通话,在非正式的场合中允许使用方言。
15语言文字工作在教育、教学中体现“三纳入、一渗透”要求的内容是什么?
切实采取措施,把语言文字规范意识纳入学校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学校工作日程和常规管理,渗透到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社会实践等教育活动中,培养具有较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人才。
16高校哪些人员必须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相应的达标标准是什么?
高校教师(含实验课教学人员)、管理干部(含后勤管理人员)、各专业学生都必须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具体要求分别是:
(1)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达到二级乙等(测试分数为80)以上水平,其中,对外汉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测试分数为87)以上水平。
(2)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管理干部应达到三级甲等(测试分数为70)以上水平。
(3)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达到二级乙等(测试分数为80)以上水平。
17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是什么?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该办法于2005年12月29日经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18上海市颁布《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有何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的颁布,有力地促进了上海市社会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水平的持续提高,推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长效机制的形成和完善;对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交际效能和工作效率,进一步推动科技和教育进步、提高市民科学文化和法律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19《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该办法是上海市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它体现了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要求,有关人员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能力的标准,并就政府各职能部门对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监督职责和执法责任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二、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基本内容
01上海市教委、语委何时对我校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达标评估?
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是政府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对高等教育系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上海市颁布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情况进行的全面检查。根据上海市教委和上海市语委的统一安排,上海市语委评估专家组将于2011年上半年对我校语言文字工作进行实地考查和评估。
02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的目的是什么?
高等学校是国家重要的文化基地,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摇篮。通过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使高等学校成为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榜样,并在贯彻实施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方面走在全社会前列。
03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的依据是什么?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语用[2000]1号)是组织评估的工作依据。
04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采取的方式是什么?
评估采取学校自我测评、专项工作汇报和专家进校实地检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地检查评估期间,专家组将分别召开校党政领导、校语委成员、教师和学生4个座谈会;抽样进行师生问卷调查和学生使用规范字测试;走访、巡视校内各院(系)、部门,检查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等语言文字工作情况。
05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的指标体系是什么?
一级指标5项:指导思想、管理体制、工作措施、通用语言、通用文字。
二级指标14项:重要性认识、*目标定位认识、组织机构、*工作网络、规划与计划、*规章制度、*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检查评比、普通话测试、*教学用语、校园用语、*校园用字和印刷品用字。其中带“*”的6项为核心指标。
06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的评估期限是如何划定的?
评估期限一般为3年,学校接受评估时须提供近3年的工作资料。
07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的评估结论分为哪些等级?
评估结论分为合格(达标)、暂缓通过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凡14项二级指标中合格项数≥11项,且6项核心指标全部合格,则学校总评为合格(达标);6项核心指标中有任何一项评定为不合格,则学校总评为暂缓通过;6项核心指标中有任何2项及2项以上评定为不合格,则学校总评为不合格(未达标)。
08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在学校党政的领导下,积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发挥学校的基础作用,强化规范用语用字管理,提高广大师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水平,构建文明、和谐的校园文化环境。
09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的近期目标和中长期目标各是什么?
近期目标:遵循“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评估方针,扎实做好我校语言文字工作,争取在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中取得优良成绩。
中长期目标:努力创建规范、文明、和谐的语言文字应用环境,努力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
10我校迎评领导和工作机构是如何构成的?
学校成立了语言文字迎评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学校语言文字达标评估工作。迎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主管语言文字工作的校长担任主任,办公室下设材料组、联络组、环境组、宣传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
11我校迎评工作分哪几个阶段?
我校迎评工作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发动阶段
1月-6月,下发各类通知文件,校内宣传。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
6月-10月,开展各类语言文字活动和研究。
第三阶段:迎评准备阶段
10月-12月,收集整理各类资料,撰写自评报告,迎接评估。
三、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0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及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建设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相适应的语言文字应用环境。
本市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纳入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
(二)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语言文字工作;
(三)组织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
(四)指导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的培训和水平测试;
(五)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研究、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七条 本市依法保障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
第八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一)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用语;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集体活动用语;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用语,电影、电视剧用语,汉语文音像制品、有声电子出版物用语;
(四)本市召开或者举办的各类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的工作用语。
本市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遇有下列情形,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方言的,以及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需要使用方言的;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经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使用方言的。
第十条 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以下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
(二)教师为二级乙等以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除教师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
(三)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为二级乙等以上;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以及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乙等以上。
对尚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本市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公共服务行业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其中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等特殊岗位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一)国家机关的公务用字;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
(三)本市出版的汉语文出版物用字;
(四)影视屏幕用字;
(五)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招牌用字;
(六)广告、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七)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字;
(八)